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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6
報導文章

《NOWnews-蘇家宏律師》哥哥過世留市區房產,弟弟聲請失智大嫂監護權想賣房!律師教1招,不怕財產落入別人手裡

新竹一名伍姓男子,在哥哥過世後,與大嫂共同繼承哥哥的市區房產,他希望進一步處分不動產,為此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希望接手照顧患有失智症的大嫂。

伍男指控市府照顧不周,認為由自己照顧會更好,甚至提出賣房、將大嫂轉往外縣市安置。但市府強調照護一切正常,房產也尚不適合處分。

法官調查後認為,大嫂目前生活穩定,伍男本身又是房產繼承人,若同時擔任監護人,恐有明顯利益衝突,最終裁定駁回聲請。

一場看似為了「照顧」的監護爭奪,其實背後牽動的,是房產與繼承的角力。

 

1. 監護人不能任意處分受監護人的房地產

小叔就算取得大嫂的監護權也不能任意處分不動產。

因為,民法第 1101 條第二項規定: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2.分割遺產應該選任特別代理人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共同繼承遺產時,如果要協議分割遺產時,應該選任特別代理人,特別代理人就分割遺產這件事代理受監護人,法院也會實質審查遺產分割是否會對於受監護人不利,分割方案是否公平。

 

3. 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是最佳方式

共同繼承遺產,如果其中一位繼承人受監護宣告,或其中有一位繼承人不願出面協議分割遺產,透過法院訴訟來分割遺產是最佳方式,因為法院會依照公平的原則分配遺產,法院會幫受監護宣告人選定一位特別代理人代理他開庭,此外,如果有繼承人受到合法通知而不願意出庭,法院也可以逕行判決,不會讓事情懸而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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