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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報導文章

《經濟日報-蘇家宏律師、林正椈律師》她們幫弟弟付了75萬遺產稅,錢卻進了陌生人的口袋,也沒有保住房子

三姊弟的父親過世後,留下了房產,但也留下了高達265萬的遺產稅。

兩姊妹看著經濟窘迫、四處籌錢的弟弟,心軟了。

「算了,這筆錢我們幫你墊吧。」

她們各自掏出腰包,湊了75萬替弟弟繳清了遺產稅。

但她們萬萬沒想到,這個出於善意的決定,卻讓她們白白賠錢又沒有保住房子。

原來,弟弟在外面早就欠下巨額債務。

原來,債主早就向法院聲請查封且登記在案。

 

重點在於:

姊妹替弟弟繳稅,等於姊妹變成弟弟的『一般債權人』,未來其他弟弟的債權人扣押屬於弟弟的財產時,姊妹無法阻止。但是,如果沒有替弟弟繳稅,遺產稅的位階高於一般債權,弟弟的債權人無法如此簡單順利扣到遺產。

面對繳不出遺產稅的家人,你可以「只繳你自己的份」就保住權益、你可以拿「父母留下的財產」直接抵稅。

我的夥伴 林正椈律師 有詳細的分析,推薦你看看!

 

正椈律師 法律問題 三振出局的貼文(原文請點此)

替其他繼承人代墊遺產稅卻「肉包子打狗」?

善用「遺產稅分單」、「實物抵繳」從從容容克服難關!

近日,有一則新聞說道,新竹1對翁姓姊妹花5年前父親過世後,跟母親、兄弟姊妹、代位繼承之姪子女等共7人一起繼承遺產,也一起面對必須分攤265萬多的遺產稅;姊妹倆考慮弟弟經濟狀況不佳,同意各自幫他墊付37萬多、總共他須分攤的75萬多元遺產稅,但最後卻因弟弟在外積欠高額債務,連繼承到之財產都無法清償相關債務,導致姊妹倆代墊出去的錢猶如肉包子打狗,不得已她們只好提出訴訟,與親人對簿公堂,爭取自己的權益(新聞詳留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04號民事判決事實援用)。

 

看到這篇新聞後,首先想到的問題是

姊妹倆之所以會決定要替弟弟墊付遺產稅,應是認為這樣是繼承登記所必須,但真需要如此嗎?

若有其中某一位繼承人不配合或是無能力繳納其應得的遺產稅,是否就會阻礙其餘共有人繼承之進度?

所以想跟大家分享一下有沒有什麼好方法可以面對這種狀況。

 

1. 首先,要先明白繼承登記前,需要先繳清遺產稅這個前提是肯定的,但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前段)繼承人為二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段)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此條前半段就是提到實務上可以為「遺產稅分單」的制度,只要其中「部份」(只要一位即可)繼承人繳納完成其法定應繼分部份的遺產稅,其實就可以完成登記為公同共有之登記,並不需要待全部的遺產稅繳清;但後半段規定也說明,若是要再為分割登記、處分(變賣、贈與)、設定負擔(設定抵押貸款)等等進一步之行為,則需要繳納全部遺產稅才能為之。

 

2. 回歸到翁姓姊妹之個案中,兩姊妹最能保障自己的方式,就是只將自己個人應繼分之遺產稅繳清,即可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登記(取得文件之遺產稅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優先取得遺產中通常最有價值之不動產;但若需要完成大部份動產,包括股票、現金等等的分配,仍需要繳清所有遺產稅,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後才能進行。

 

3. 若真的有繼承人無力繳納遺產稅怎麼辦?

是否就仍然需要發生其他繼承人出面墊付呢?

這時候可以用上「實物抵繳」的方法,以遺產中適合繳納稅款之動產,優先墊付遺產稅全額,就不需要任何繼承人墊付,而是以未來即將被繼承之財產來做繳納(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建議以現金或有價證券申請抵繳,才不會讓市值很高的不動產因為以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抵繳價值導致財產受有損失;而做出抵繳的決定,只需要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所以縱有其中一位繼承人不願意配合,亦不妨礙申請抵繳。完成抵繳後,也就相當於遺產稅已繳清,即可順利往下辦理繼承。

 

4. 翁姓姊妹很好心替弟弟代墊遺產稅,卻導致血本無歸實在可憐,有沒有方法能讓她們能取回代墊之費用呢?

其實在「分割遺產」前先討論包括遺產稅在內之費用(常見還有代墊醫療費用、喪葬費等)的分攤,會是最後但也是最好的時機,以本件案件來看,遺產稅要繳265萬,代表保守估計遺產價值應有4-5000萬元,弟弟能分得不少,但若讓弟弟過戶取得之後,姐姐們就只能跟弟弟的其他債主一同要求弟弟清償了。

 

所以最好的方式是,在分割遺產的時候,先將大家負擔的遺產稅都先以繼承費用的名義,依據民法第1150條規定,繼承費用應是要優先從遺產中支付,所以這樣在大家分配遺產前,有墊付費用的繼承人若都能先從遺產中取償,就能最大程度地降低代墊費用卻無法回收之不利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