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得富-周依潔律師》夫逝繼承不動產 小心做錯一事 稅率飆至45%
律師蘇家宏在粉專分享,夫妻一方突然離世,這時複雜的房地繼承問題如果沒處理好,往往會帶來意想不到的煩惱。
他表示,先要思考2個方向:
1. 丈夫留下來的房子或土地要不要賣?
2. 用什麼「法律關係」繼承?
如果房產是用丈夫的名字,太太希望能居住到終老,決定不要賣的話,太太繼承丈夫的房地,就不會碰到繳交房地合一稅或土地增值稅的問題。
但如果太太繼承丈夫房地後,會出售繼承的房地,就要考量房地合一稅的問題。
舉例而言,如果丈夫在111年8月1日購買房地,1年後過世,太太繼承房地後在113年5月20日出售,因為持有時間短於2年,房地合一稅率高達45%。
此外,如果太太決定繼承房地後要出售,更要注意是用什麼「法律關係」來繼承?這樣未來出售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基礎不同:
●若以繼承權取得房地,是以丈夫過世時(113年)取得房地的公告價做計算基礎。
●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房地,則是以丈夫原始購買(111年)取得房地的公告價做計算基礎。可能會比以繼承權取得房地,繳更多的土地增值稅。
律師周依潔律師進一步說明,假設小翔與小芸為夫妻,小翔於85年購入A地(公告現值為100萬元),他在103年過世,A地此時公告現值為250萬元,小芸身為配偶,可能有兩項權利可以主張,以取得A地: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當小翔的婚後財產>小芸時,小芸可先請求分配兩人婚後財產差額之一半。
●繼承權:依照配偶之法定應繼分分配遺產。
在申報遺產稅時,如果小芸有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以自小翔的遺產總額中扣除該請求金額,這一向被認為是合法節省遺產稅的好辦法。
但現在113年小芸想要將A地出售(公告現值為500萬元),土地增值稅卻會因小芸先前103年取得A土地之方式不同,而有不同的計算方式:
1. 如小芸於103年是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方式取得A地,因103年時土地增值稅依法只是「暫時」不課徵,但等到小芸要出售A地時,會回溯以「小翔購入A地」時之地價為基準,來計算土地漲價的數額,即:
500萬(113年)-100萬(85年)=漲價400萬
2. 如小芸103年是以「繼承」之方式取得A地,此時土地增值稅則是「免徵」,等到小芸要出售A地時,會以上次移轉土地,也就是「小翔過世」時之地價為基準,來計算土地漲價的數額,即:
500萬(113年)-250萬(103年)=漲價250萬
周依潔表示,可以發現如果是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方式取得A地,雖然前面會節省遺產稅,但後面卻可能多繳土地增值稅。
因此當要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權利時,要分得哪項財產?是現金還是 不動產?在與其他繼承人協商時,最好同時也做好完整之稅務規劃,以免未來土地漲價幅度過大,反而繳納更多的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