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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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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音電台 生活法律一點通-蘇家宏律師】人頭董事長不好當 公司營運觸法連帶罰

【案例一】:
小王和小李是鄰居,有一天小王知道小李想要創業,就對小李說:「我手邊有一家沒有在營運的公司,收掉也很可惜,可以請你掛名當負責人,你可以邊當負責人過過當老闆的癮,還可一邊做你想做的事情!」小李一時心動就答應掛名當公司負責人
 
【案例二】:
小吳找小賴當董事長,小賴擔心自己沒錢投資,小吳卻說借錢辦登記就好,反正大家公司都這樣開,小賴進公司後,每天只看到公司職員在電腦上敲敲打打,問了小吳,他強調不用擔心,發票可以換鈔票!不久,警察就找上門來,要求公司負責人出面說明,小賴才知道事情似乎不妙。他的噩夢開始,除了陸續收到稅捐稽徵處的通知,甚至接獲地檢署的傳票,直到開庭當天,聽著檢察官提示查到的證據才發現,原來小吳開立不實內容的發票賣給別人,還製作不實資金往來匯款紀錄,以掩飾未有實際交易之事實,幫助其他公司逃漏營業稅。這樣的行為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及《公司法》等,小賴這時才覺得,這聲「董事長」的代價,真是太昂貴了!
問題討論:
1️⃣ 公司負責人,顧名思義就是為公司大小事負責的人,他要負什麼責任? 是否所謂「掛名」就沒有法律責任?
2️⃣ 小吳所提的「借錢驗資」雖然是實務上常見的情形,但是否違法?
3️⃣ 當小公司的董事(掛名)有無後遺症?
4️⃣ 朋友間因一時不好意思或因一時貪念,而提供個人資料供他人使用,這樣會有什麼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