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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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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音電台 生活法律一點通-蘇家宏律師】竊盜罪vs侵佔遺失物 法律上的刑責和起訴標準

 

案例一:
61歲的洪姓導遊最近沒團帶,從台北南下到苗栗三義散心,逛木雕店時偷了10瓶精油和一座木雕,因為想轉手賣掉卻不知道價格,隔天竟然回頭打電話去店家詢價,結果老闆娘事後發現東西被偷,洪姓導遊這通詢價的電話,反而變成破案的關鍵。
案例二:
青少年小龍平時都騎腳踏車上課,但今天騎沒多遠腳踏車就落鏈,小龍礙於上課快遲到,不想被處罰,所以想說借一下鄰居的腳踏車,傍晚下課回來就還了,應該不會怎麼樣……對竊盜罪不熟的人,這時候就會好奇是不是犯了竊盜罪(偷竊罪),究竟竊盜罪構成要件有哪些?竊盜罪公訴可以做到竊盜罪和解嗎?
案例三:
老王在路上撿到一張悠遊卡,便佔為己有任意使用。遺失悠遊卡的小陳向警察局報案,追查之後發現卡片被老王撿走,並用於商店購物或搭乘捷運,花費金額總計1,836元。
老王所犯的罪為《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之輕微案件,由於老王犯後態度良好,坦承確實有貪便宜、擅自使用拾取之悠遊卡的行為,並已賠償失主小陳的損失,因此小陳表明不再追究,雙方達成和解,檢察官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做出職權不起訴處分。
案例四:
秀秀於星巴克咖啡店看到阿花把星巴克隨行卡遺忘在櫃台,便想佔為己有,並取走該卡片,隨後利用該隨行卡購買咖啡結帳。阿花發現卡片遺失,便報警尋找。調閱監視器後,發現隨行卡被秀秀拿走,但秀秀於應訊時矢口否認惡意侵佔隨行卡,辯稱當時是將隨行卡交給店員,說這不是自己的卡片,沒想到店員卻用該隨行卡結帳,並將隨行卡交給自己。
在此案中,秀秀同樣犯了《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而秀秀花用隨行卡儲值點數購買咖啡,則屬於侵占遺失物後的處分贓物行為,難認秀秀有施用詐術的行為不須另外成罪。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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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1️⃣ 關於竊盜罪公訴,竊盜罪構成要件是什麼?借一下的行為也符合竊盜公訴嗎?竊盜罪公訴的刑責很重嗎?加重竊盜罪的刑責如何?偷竊公訴/竊盜罪和解後可以撤銷嗎?
2️⃣ 案例三與四,都觸犯了《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且兩人的犯罪情節極為相似,同是拾獲儲值金錢性質的支付卡片,並花用該儲值卡片內的金錢購物金額,但兩人卻面臨完全不同的結果,那麼,檢察官起訴與不起訴的標準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