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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電視媒體

《公視新聞-施宥宏律師》被同事多次摸耳告性騷 檢:非隱私部位不起訴

桃園一名蕭姓男子,對公司1名女同事多次摸耳朵,女方感覺不舒服,對他提告涉嫌性騷擾,桃園地檢署調查時認為不構成性騷擾要件,不起訴處分。律師則指出,可以改走民事訴訟或行政申訴。

在桃園49歲蕭姓男子,多次撫摸一名女同事的耳朵,對方相當反感,警告後依然故我,辯稱是在打招呼,女方憤而提告涉嫌性騷擾,不過,檢方偵辦後,則做出不起訴處分,不少民眾對此感到錯愕。

有民眾說:「這個身體是你自己的,你沒有經過我允許強行來觸碰我,這樣不構成威脅嗎?」、「莫名其妙,就為什麼你要過來,你要幹嘛。」

桃檢襄閱主任檢察官趙燕利表示:「我們尊重檢察官的個案判斷,本案即使不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所規定之犯罪行為,被害人還是可以循著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其實法律明定,構成刑法的性騷擾要件,必須在當事人來不及抵抗時,有出現親吻、擁抱、觸摸胸部、臀部等身體隱私處的行為,不過,檢方認為耳朵能不能算是私密部位,仍有疑慮,因此不構成成罪要件。

律師施宥宏指出:「就民事上面的,她真的覺得很不舒服的話,當然是可以向民事法院提告,請求損害賠償的動作,那當然也可以向勞動部檢舉。」

現代婦女基金會教育宣導部主任劉容任強調:「回到性騷擾的本身,我們其實比較會去看說當事人的主觀感受上,這件事情是不是違反她的意願,然後跟性,跟性別有關。」

婦女團體對此表示遺憾,認為這是牽涉人與人的身體界線,既然對方不舒服,就應該給予尊重,而雖然刑事訴訟告不成,但可以轉而提告民事求償,或是通報主管機關,對內召開性平會等方式來處理,杜絕所有可能的職場性騷擾。( 記者陳冠勳 莊志成/ 台北報導)

原始新聞連結:公視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