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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我受輔助宣告,也可以立遺囑嗎?!-林正椈律師、周子晏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周子晏律師
  • 財富傳承
  • 遺囑
  • 輔助宣告

阿明受失智症所苦,經法院裁定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法院並指定太太小美為阿明的輔助人,因此阿明在為特定法律行為時(參考我國民法第15條之21項各款規定),須經輔助人小美的同意。這時候阿明若想進行財產規劃,能否立遺囑呢?其所立遺囑是否有效力呢?立遺囑時是否須經輔助人的同意呢?

 

首先,受輔助宣告之人仍有行為能力,因此只要受輔助宣告之人在立遺囑時未達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的程度,我國實務見解均肯認受輔助宣告之人得立遺囑!

 

而實務上比較有爭議的,是受輔助宣告之人立遺囑時,是否須經輔助人的同意?目前實務上大致可以整理出以下二種見解:

一、  肯定說(須經輔助人的同意)

(司法院103年公證研討會研討結論第1)

該研討結論認為,輔助宣告制度著重在弱勢精神障礙者之保障,含有濃厚的社會法色彩,而「作成遺囑之行為」往往涉及重大財產之處分行為,似屬民法第15條之21項第6款所定應經輔助人同意之事項,因此受輔助宣告之人立遺囑須經輔助人的同意。

 

二、  否定說(不須經輔助人的同意)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因受輔助宣告之人只有在為民法第15條之21項所規定之各款行為時方須得輔助人同意,而依該條項第6款僅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時,須得輔助人同意」,該規定不包括立遺囑之行為,且參以該規定的立法理由,就「其他相關權利」,係指與繼承相關之其他權利,例如受遺贈權、繼承回復請求權及遺贈財產之扣減權等,並無提到「遺囑行為」,因此受輔助宣告之人立遺囑不須經輔助人的同意。

 

其中現行實務是以否定說(不須經輔助人的同意)為較穩固的見解,然而,因實務上仍然偶有肯定說的不同意見存在,因此律師仍建議阿明既然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若要安排預立遺囑,還是一併經過輔助人小美的同意,較能萬無一失,藉此確保遺囑效力將來不會因為實務見解的不同而遭受遺囑無效的挑戰!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