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了多年竟沒繼承權?自幼撫養≠合法收養,一步錯就讓養子女變陌生人-林正椈律師、林隆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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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丁駕崩後,留下阿斯嘉無數寶藏與王位繼承權。就在索爾忙著處理國葬時,洛基突然拿著戶籍謄本闖進王宮,聲稱:
「我在戶籍上是奧丁的兒子,依法可以繼承!」
索爾當場雷霆大作,反駁:
「你雖被奧丁養大,但你是冰霜巨人之子,與我沒有血緣,而且當年根本沒有依法律程序成立收養關係!」
洛基不服,立刻開啟「法條護身符」模式:
「在民國74年以前,只要自幼撫育,不用簽書面契約,也算成立收養關係!雖然沒簽正式契約,但我早就被登記在戶籍上!」
然而,法庭很快抓住關鍵——洛基當年才剛出生,親生父親勞菲從未同意將他出養給奧丁,也就是說,雖然奧丁確實自幼撫養洛基,但當時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出養這個實質要件並未滿足,收養關係自然不成立。
結局殘酷——養了多年,竟然一分繼承權都沒有!
自幼撫養≠合法收養,少一步,養子女就可能變成法律上的陌生人。
一、大法庭統一見解:自幼撫養 ≠ 想收就收
在民國74年6月3日修正公佈前,民法第1079條規定:
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自幼撫養為子女者,不在此限。
所謂「自幼撫養」,是指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未滿七歲時,就真心把他當作自己孩子來養。
大法庭的結論是:
未滿七歲且有法定代理人,必須由法定代理人(父母)同意,收養關係才成立。
「自幼撫養」例外只是免除書面契約的形式,不免除雙方合意的實質要件。
金句:想抱回家養,不是「喜歡就好」,還得父母點頭。
二、戶籍登記 ≠ 法律上的收養
很多人以為,只要戶籍上寫了名字、報戶口,就等於法律承認養父母關係。
錯!法律要看到兩個東西:
真心當孩子養
實際撫養與共同生活
案例 1:只是幫忙照顧,沒有收養意思
就像《哈利波特》裡德思禮一家,雖然哈利戶籍掛在他們家,但只是被塞進樓梯下的儲藏室,牛奶都不多給一杯——法律上這種只是暫時寄住,不成立收養。
法律上,這種只是寄住、缺乏真心養育的情況,不會成立收養。
案例 2:一直住在本家,與名義養父母無實際生活
A雖在戶籍上登記為養父母的子女,但:
一直住在自己的本家
與養父母沒有共同生活或撫養關係
法院結論:沒有「自幼撫養」事實,收養不成立。
金句:戶口上的名字,不代表心裡真的有你。
三、未滿7歲收養:父母雙方缺一不可
某案中,當事人在4歲時,只有母親簽了收養契約,但生父不同意。
依舊法,未滿7歲的孩子要被收養,父母雙方必須共同同意。
法院認定:因缺少生父的同意,收養契約無效。
金句:收養未滿7歲的孩子,兩位家長必須一起點頭,缺一不可。
四、推翻收養關係的三大突破口
1.戶籍登記 ≠ 收養成立
沒有實際撫養或共同生活 → 法院不認收養關係
2.缺少父母任何一方同意 = 收養歸零
未滿 7 歲收養,缺少任一法定代理人同意,收養直接無效
3.只有名義登記,沒有真心養育
證據顯示只是掛名,缺乏真心養育意思 → 收養不成立
總結:
收養關係會直接影響繼承權、扶養義務等重大法律後果。
法院看的是收養意思與收養要件是否都到位,而不是只看戶籍的一行字。
推翻收養,就像揭穿「濾鏡親情」——濾鏡一開,感覺很真;濾鏡一關,什麼都不剩。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