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積欠巨額債務而簽立遺產分割協議不分財產,小心債權人有權利撤銷分割協議哦! -林正椈律師、周子晏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周子晏律師
- 財富傳承
阿明在114年1月1日過世,留下許多財產由兒子小光及女兒小美繼承,然而因小光積欠銀行巨額債務,因此小光與小美商議針對爸爸所遺留之財產分配簽定遺產分割協議書,將全部財產都由小美繼承,這時候小光的債權人(即銀行)可不可以主張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呢?
本件爭點在於債權人得否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撤銷債務人與其他繼承人訂立的分割協議,目前實務上大致可以整理出下列三種見解,而其中又以「肯定說」(債權人可以主張撤銷)為最高法院較穩固的實務見解:
一、 否定說:(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098號判決等)
認為因遺產分割協議是繼承人間考量感情、扶養(孝順)貢獻等諸多因素後所為,其中債務人不繼承取得任何財產,屬基於人格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行為,不得撤銷。
二、 肯定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上易字第11號判決等)
認為債務人在有繼承權之情形下,以分割協議方式不取得任何財產,形式上係無償行為,倘因而害及債權者,債權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行使撤銷權。
三、 主觀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87號判決)
認為繼承人基於身分等諸多因素關係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在未經證明繼承人係合意共謀侵害債權人債權前,不容債權人依該規定行使撤銷權,意即必須證明繼承人主觀上有「詐害債權」意思時,債權人才得以主張撤銷。
因此,若依最高法院採取的「肯定說」脈絡,小光與小美簽定遺產分割協議書將全部財產都由小美繼承,這時候小光為不利於己之分割協議,該處分行為已害及債權人(即銀行),債權人(即銀行)可以主張撤銷分割協議哦!
最後,律師建議繼承人若積欠巨額債務而決定不分被繼承人財產,可以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如此被繼承人的財產即會由其他繼承人繼承,而不會被欠債繼承人的債權人追償哦!(一併參考文章:債權人可以撤銷債務人的拋棄繼承行為嗎?)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