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租客逼離租屋處,房東可能面臨刑責 -林正椈律師、葉書妤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葉書妤律師
- 刑事案件
小藍是一名房東,將名下房屋出租給小謝,讓小謝及其家人入住,而後小藍跟小謝因故發生強烈爭執,小藍不想再把房屋租給小謝,想要小謝一家「滾出去」,小謝不肯,小藍卻沒有依循法律途徑處理,反倒是在房屋大門添加大鎖,將小謝及其家人鎖於屋中十數小時,直至小謝請來鎖匠開鎖,一家人才恢復自由。
小謝為此對小藍提出刑事告訴,小藍卻在地檢署偵訊時回答檢察官「這是我的房子」!小藍身為房東,是否可以這樣做?
依據民法「租賃」相關的規定,當房東(出租人)與租客(承租人)簽訂不動產租賃契約後,租客就有完整使用承租範圍內房屋的權利,在租賃期限中,房東及租客雙方都要受到租賃契約的拘束,需依照法律、契約規定行事。
因此,就算房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在租賃關係中、沒有正當理由的情形下,也不能擅自進入、使用房屋,更不能以法律以外的手段,蠻橫強制租客聽命行事。
在本件案例中,如小藍不想再將房屋租給小謝及其家人,應視當下情況是否符合民法或雙方租賃契約有關終止租約的規定,以合法的手段結束雙方的契約關係,否則只因小謝一家不願乖乖搬走,就將其全部鎖在家中「全部不要走」,則可能讓自己構成刑法上的「強制罪」,實在得不償失!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