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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刑事案件

詐欺犯只要沒拿錢或把錢繳回,就可以減刑? -周依潔律師、陳禹竹律師

  • 周依潔律師
  • 陳禹竹律師
  • 刑事案件

案例事實:
    小明認為世道艱苦,不循正道賺錢較為容易,於是進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每收一筆詐騙款項便可取得部分比例之報酬,後來又邀了好友小華一同加入,自己擔任車手頭,指揮小華前往便利商店收款。孰料,不是不報,只是時候未到,某次小華出勤收款正要將贓款轉交小明時,二人便遭跟監已久之警方當場逮捕,並雙雙遭到起訴。這段期間二人總共收款500萬元,小明並得到50萬元報酬,小華因剛入夥,尚未取得報酬。

 

    小明及小華知道人贓俱獲,難以脫罪,希望以減刑為目標,因此兩人即依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之規定自白犯罪,小明並繳回自集團取得之200萬元報酬,小華則是辯稱他還沒有拿到報酬。請問小明跟小華真的都可以減刑嗎?

 

分析:

    新公布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提高了詐欺罪的法定刑度,原先刑法加重詐欺罪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詐欺條例特別規定若詐欺利益逾500萬時,法定刑將升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屬無法緩刑之罪。因此在法定刑加重的同時,詐欺條例也提供減刑之機會,例如上述的詐欺條例第47條。

    但,詐騙集團是組織性犯罪,存在各種分工,每個成員從事的行為不盡相同,有負責出謀策劃、有負責撥打電話、有負責取款…...等,因此被害人受騙之款項尚須分配與每位集團成員,每位成員最後得到的利益必定與受騙的總額不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想要減刑,是要繳回所有被害人被騙錢,還是實際拿到的錢呢?

 

    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認為,應該以「實際拿到的錢」為準。否則若要賠償全部受害金額,因為金額過於龐大,導致被告可能會放棄這個減刑的機會,喪失自白的誘因,被害人也可能連一丁點錢都沒辦法拿回來,對被害人也不見得是件好事,且會造成訴訟不經濟。那如果被告從事詐騙,但沒有拿到錢的話,只須在「偵查中及審理中均自白犯罪」,就符合減刑要件了。

    但即便可以減刑,法院還要審酌行為人在詐欺集團中之主導或分工情節輕重、自動繳交財物所占被害金額比例,以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之誠摯努力程度等情狀,來量處行為人相當其罪責之刑度。

 

結論:

    小明跟小華這段期間雖然一共取款500萬元,但小明實際上僅取得50萬的獲利(犯罪所得),而小華則是半毛都沒有拿到,所以小明需要偵查審理均自白犯罪,及繳回50萬元才可減刑,而小華則僅需要偵查審理均自白犯罪及可減刑。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