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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9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現金不夠繳遺產稅怎麼辦?–遺產稅實物抵繳介紹-周依潔律師、鐘博裕律師

  • 周依潔律師
  • 鐘博裕律師
  • 財富傳承
  • 遺產
  • 遺產稅

案例事實:

父親過世後,小恩繼承了大筆遺產,遺產稅經國稅局核定高達1200萬元,然而遺產幾乎都是位於都市計畫保護區等特定區域的土地,雖然土地公告現值有上億元,卻是有價無市,偏偏遺產又僅有500萬元存款,小恩該如何繳納高額的遺產稅呢?

 

法律規定:

    首先,先來認識實物抵繳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

 

由上述條文可以看出,申請實物抵繳須符合的要件為

1.遺產稅高於30萬元。

2.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

    故回到上述案例中,小恩應納遺產稅高達1200萬元,遺產存款卻僅有500萬元,手頭現金不足繳納遺產稅,符合申請實物抵繳的資格,因此小恩可以選擇以自己名下或遺產中的財產來申請抵繳,常見抵繳財產如不動產、股票等。

 

    再來,要進一步判斷納稅義務人所提供抵繳的財產,是否「易於變價或保管」,來決定可以抵繳多少金額,判斷標準如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43號解釋)

1. 所謂「易於變價」之實物,為可以在短時間內,以合理之費用,經由交易轉換為接近抵繳價值之現金者。所以,抵繳之實物如有價無市,短時間內無法由交易轉換為合理價值之現金,或交易之費用過鉅,則屬「不易變價」。

2. 所謂「易於保管」之實物,為按合理之管理成本,能維持其品質及價值者而言,如抵繳之實物,須支用相當之管理成本始能維持其品質及價值者,則為「不易保管」。

 

實際計算:

因此,抵繳財產若經國稅局認定為「易於變價」且「易於保管」,可以該項財產價值全額抵繳,較無疑問。

然而,若經國稅局認定為「不易變價或保管」,則抵繳金額是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看起來有點複雜,讓我們透過下方案例來理解:

 

小恩繼承的遺產共12000元,遺產稅為1200萬元,小恩想以其中A地申請抵繳,A土地面積60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6000萬元,則因A地的價值佔全部遺產價值之2分之16000/12000萬),故可供抵繳之金額僅為600萬元(即1200萬元×1/2),不能全部1200萬元的稅金都以A地來抵。但同時,因6000萬的土地僅抵繳600萬,即10分之1,故最後抵繳出去的土地面積僅為60平方公尺(即600平方公尺×1/10)。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