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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刑事案件

騎樓擺攤是否成立竊佔罪? -林正椈律師、彭彥勳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彭彥勳律師
  • 刑事案件

小明是一個賣香腸的小販,常常會在人來人往的騎樓擺攤賣香腸,很多時候也會因為擺攤賣香腸擋住民眾的去路而發生爭執。有一天,一個名叫小華的人跳出來告訴小明他是騎樓的土地所有權人,小明在騎樓擺攤的行為會觸犯刑法竊佔罪的規定,真的是這樣嗎?

 

依據刑法第320條第1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規定可見,如果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利益而竊佔他人不動產的情形,是會觸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的。接下來的問題就是,小明只是一個在騎樓賣香腸的小販,隨時可以把攤車給推走,這樣的情形也會觸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的竊佔罪嗎?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從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22號刑事判決中「又財產性犯罪保護之客體,或為所有權,或為持有、占有之狀態,或為財產之利益等,只要不法排除權利人,將他人之物視為自己所有之物,依其經濟用法而為利用,即構成犯罪。被告3人所擺設攤位雖屬可移動式,惟其等皆以支付清潔費、水電費或使用水電之補貼對價等方式,長期於週一至週日之下午至晚間(除因個人事由休息外),在同一位置擺設攤位販賣食品營業,長期獨佔如附表所示之土地面積使用,客觀上足以排除土地所有權人、管理權人或公眾往來通行之使用權能,將土地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足認其主觀上有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意圖,屬竊佔行為無誤,是被告3人上開所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的這段文字可以知道,在未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情形下,客觀上足以排除土地所有權人、管理權人或公眾往來通行之使用權能,將土地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是會成立刑法竊佔罪的!

 

所以,縱使小明的攤車隨時可以移動,但是因為小明在騎樓隨意設立攤販賣香腸的行為,客觀上還是足以排除土地所有權人小華或公眾往來通行的使用權能,這樣還是可能觸犯刑法竊佔罪的!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