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繼承土地後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何去何從? -林正椈律師、周子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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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富傳承
當親屬家人死亡後,在世的繼承人卻為了遺產吵得不可開交,導致繼承人繼承了土地卻遲遲未辦理繼承登記時,繼承人是否會受到任何處罰?是否會喪失土地所有權?土地何去何從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土地法的規定!
一、 首先,土地法規定繼承人應在繼承發生時起 6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否則會被處以罰鍰,罰鍰金額為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 其次,如果繼承人自繼承發生時超過 1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會公告繼承人應於3個月內登記,若仍未辦理,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會被列冊管理 15年,而在這15年期間,繼承人仍然可以申請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法第73-1條第1、2項規定參照)。
三、 最後,如果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15年後繼承人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則會將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而對於已被標售之土地價款,繼承人得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庫申請提領。但若逾 10年 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該價款即歸屬國庫(土地法第73-1條第2、3、4項規定參照)。
由此可知,若繼承人繼承了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卻遲遲未辦理繼承登記將會被課予罰鍰,超過一定時間後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甚至會遭國家標售而失去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之利益。因此,律師建議,繼承人申報遺產稅、並在完納稅捐(或取得免稅證明)後,縱使繼承人之間對於遺產分配尚無定論,甚至為此吵得不可開交,任一位繼承人都可以先將土地辦理繼承登記為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後續再來討論遺產分割方式,如此才不會衍生不必要的罰鍰支出,甚至喪失土地所有權之不利益哦!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