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07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單身族可以收養嗎?原生父母親權還在怎麼辦?律師為您解析收養程序的 4 大關卡- 蘇家宏律師
- 蘇家宏律師
一個出生才17天的孩子,因為原生家庭照顧不當,被緊急送醫,甚至一度命懸一線。後來又發現,他可能有罕見疾病,身體狀況非常複雜。就在這個過程裡,一位醫師,從第一次接觸他開始,慢慢陪他、照顧他、守著他,守了三年多。可是最讓人心疼的是什麼?她明明早就在做媽媽做的事,法律上卻還不是媽媽。(新聞連結)
收養,不是「我很愛這個孩子」就可以立刻成立。
很多人會以為:
「這個孩子原生家庭不能照顧,我願意養,不就好了嗎?」
在台灣,收養不是買賣、不是交易,更不是感情用事,收養不能私下說好就算數,依民法,收養必須書面成立,還要向法院聲請認可。
這個案例為什麼這麼難?因為她卡了四道關卡
第一關:起初,孩子是「保護安置個案」
這個孩子一開始的法律身分,不是「等人領養的小孩」,而是疑似遭不當照顧、需要保護的兒少。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如果兒少有未受適當照顧、未就醫、遭遺棄或虐待等情況,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必須保護、安置,必要時還可以緊急安置。安置方式也不是只有機構,還可以交給適當親屬、第三人、寄養家庭或其他安置機構。
如果真要把小孩帶回照顧,就必須成為可以安置的單位。
第二關:原生父母的親權還在,有權決定孩子的照顧方式
孩子就算被安置了,不代表原生父母的法律地位立刻消失。
依民法與兒少法,父母原本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權利義務;但在安置期間,主管機關或受交付安置的機構、寄養家庭,會在安置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
也就是說,安置,不等於收養;就算「安置單位」照顧孩子很多年,也不會讓親生父母親與孩子的關係「時效消滅」。
政府主管機關對原生父母提起宣告停止親權、選定或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事件,剝奪親生父母親的親權,這在法律上非常關鍵,如果原生父母的親權問題沒有先釐清,後面收養就可能卡住。
第三關:單身不是不能收養子女
台灣法律並沒有規定單身者不能收養。
民法規定的是:如果是「夫妻收養子女」,原則上應共同為之。這條文是在管「已婚者」,不是在說「單身者不得收養」。此外,收養人年齡原則上要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
所以,單身者可以成為收養人,實務上要通過更多對照顧能力、支持系統、長期穩定性的審查。法院看的是:你有沒有能力照顧這個孩子?尤其這個孩子還有重大疾病、長期復健需求。
第四關:孩子有出養的必要,法院看的是「孩子最佳利益」,不是大人的感動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而且處理有關疑似不當照顧的兒少事務時,更應以 兒童及少年的最佳利益 為優先。法院認可兒少收養前,還可以命主管機關、機構或專業人員訪視,要求共同生活一段期間,甚至要求接受親職課程或其他必要事項。
就是為什麼收養程序常常很長。
因為法院不是在辦一張手續,而是在判斷:
這個孩子從今以後跟誰生活,對他最安全、最穩定、最有未來?
我覺得這個故事,最珍貴的不只是母愛,而是:
真正的媽媽,不一定是生下孩子的人;有時候,是那個在孩子最脆弱的時候,沒有轉身離開的人。
愛很重要,可是 愛要走進法律,孩子才真正安全。
—蘇家宏律師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