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前兩年的贈與,送給「誰」,會被課遺產稅?- 周依潔律師、劉育瑄法務專員
- 周依潔律師
- 遺產
- 遺產稅
- 贈與
- 夫妻
很多人以為:趁未過世前,趕快把錢送出去,就不用課遺產稅了吧?
其實,法律沒有這麼簡單喔!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
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內(或在87年6月25日以前則為三年內)贈與財產給某些特定的親屬,這些贈與財產將會在被繼承人過世後,視為遺產的一部分,並且需要併入遺產總額來徵稅,所以,提前贈與財產出去,並不一定能節稅,但也視贈與的對象是誰而有所不同:
一、贈與對象的「身分」:
依據遺贈稅法第15條的規定,需要是贈與下列身分之人之財產,才會被併入遺產總額,包含:
1.配偶。
2.法定繼承人(例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3.以上繼承人的配偶(例如:(孫)媳婦、(孫)女婿、兄嫂、弟媳、姊夫、妹夫)。
二、認定身分的「時點」:
問題來了,這些身分的認定又該以哪個時間點來計算?依據遺贈稅法的規定,這些身分判斷的關鍵不是「送的當下是誰」,而是「過世的時候是誰」!
例如:美美是一位很疼愛孩子的媽媽,因不幸身患重病,決定趁還在世的時候,給予孩子們一些自己的心意。
第一份祝福:給未來的媳婦曉芳
大兒子即將與交往多年的女友曉芳步入婚姻,於是美美114年10月1日送給曉芳 100 萬元,作為小楊與曉芳114年12月31日結婚的賀禮。隔年5月,美美安詳地離開了。
雖然美美贈送這筆錢時,曉芳只是大兒子的「女朋友」,但因為美美過世時,曉芳已經成為美美的「媳婦」,因此,在法律上,這份心意仍被視為遺產的一部分,需要併入遺產稅申報。
第二份感謝:給曾經的家人小萱
小兒子的太太小萱,曾照顧生病的美美,於是美美贈與曉芳的同時,也公平地贈與小萱100萬元,感謝小萱多年來的陪伴。
可惜好景不常,小兒子與小萱的感情陷入瓶頸,在115年1月1日時,兩人正式離婚。
雖然美美贈送這筆錢時,小萱仍是美美的「媳婦」,但在美美過世時,因小萱已經不是小兒子的配偶,與小美已不再有法律上的婆媳關係,因此,不符合遺贈稅法第15條的規定,這筆錢不需要再列入遺產稅計算。
同樣是小美出於愛的贈與,但因為身分不同,結果卻大不同。
因此,財富傳承不能只靠感情,更要有法律規劃。
提早的規劃,不只能夠節稅,更能讓自己的心意留給心愛之人。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