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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單身公務員的退休金「生前沒領完,死後不能領」?-周依潔律師、鐘博裕律師

  • 周依潔律師
  • 鐘博裕律師
  • 財富傳承
  • 遺囑

公務員小恩勤奮工作數十年,每月提撥部分薪資入退撫基金,期待保障退休後的生活,退休後,小恩選擇以月領方式領取退休金,又因其單身且無繼承人,小恩亦積極規劃預立遺囑,希望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但在規劃過程中,小恩卻發現自己可能無法依照自己的意願決定退休金的最終去向!!

 

月領退休金雖設有「遺屬金」之保障,但遺屬金之領受人依法僅限於特定「遺族」

 

在舊制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下(即民國112630日前初任公務員者),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相關規定,公務員退休時可以選擇「一次領」或「月領」退休金,或「兼領」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而許多公務員因預期壽命較長,認為月退休金長期累積後可能超過一次退休金之總額,因而傾向選擇月領。

 

而且,選擇月退休金之公務員於亡故後,其遺族尚得向政府請領「遺屬金」,其計算方式,係先以「應領一次退休金總額-已領之月退休金金額」計算剩餘數額,再加計依在職本俸額計算之「6個基數遺屬一次金」,合併作為遺屬金總額。換言之,若公務員於生前尚未領取達一次退休金之金額,該未領部分原則上仍可透過遺屬金制度予以保障。

 

然而,依據退撫法第43條規定,遺屬金之領受人僅限於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遺族」。此一制度設計,屬於公法上給付請求權,其性質並非民法上之遺產,而是基於身分關係所生之法定權利。

 

而且,退撫法雖又規定公務員可以遺囑指定遺屬金之領受人,但指定對象仍限於上述「遺族」範圍內。因此,即便公務員於生前以遺囑明確指定遺屬金由特定朋友或公益團體領取,若該受領人非屬退撫法所定之遺族範圍,該遺囑內容將因牴觸強行法規而無效。

 

回到上述案例中,小恩因單身且無法定遺族,選擇以月領方式領取退休金後,倘若遭逢意外,比預期早過世,生前已領取之退休金總額,未達一次退休金之數額,亡故後不僅無人可依法請領遺屬金,亦無法透過遺囑將該筆金額遺贈予其他第三人。

 

因此,在既有制度下,同為公務員的單身族群,可能因缺乏法定遺族,無法實質享有原先預期與其他公務員同等的退休給付,單身公務人員退休前,實應更為審慎評估自身家庭結構及財產規劃,選擇符合自身需求之退休金領取方式。

 

補充說明:若為適用新制「個人專戶制」之公務員(即民國11271日後初任公務員者),因新制下公務員在職期間與政府共同提撥之退休準備金,改為存入個人專戶,與舊制為存入退撫基金後再受領政府之公法上給付概念不同,故新制之立法已允許公務員透過遺囑將生前未領完之退休金,遺贈予遺族以外之人了。

 

法規參照:

(舊制)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8條:「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四十三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退休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新制)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6條:「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支領攤提給付或定額給付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其個人專戶餘額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退休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陽光暖男 蘇家宏律師】

單身公務員過世後,退休金和遺屬年金竟然拿不到?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