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醉不是免死金牌:「酒後打朋友」要負什麼責任?-林正椈律師、張子潔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張子潔律師
- 刑事案件
年末到了,大家忙完一整年的案子,終於可以一起慶功、放鬆。
小西、小若、小貝等三人相約唱歌、喝酒,好好犒勞辛苦一年的自己。並且在喝酒時偶遇了他們的朋友小文,四人便併桌一起喝酒。
但酒一杯接一杯,一向待人溫柔、和善的小西喝到開心,在和好麻吉小文聊天玩鬧的時候,「啪、啪」賞了小文兩巴掌!
而在包廂的另一邊,小若也被酒精沖昏了頭,「啪、啪」賞了小貝兩巴掌!
只是,這場衝突並不單純是酒後失控——事實上,小若早就對小貝積怨已久。他一直覺得小貝每天黏著小西聊天,害自己都沒機會跟小西玩,只是平日顧及形象,只能忍氣吞聲。
為此,小若早就盤算好,要趁著這次聚會、假借「酒後失控」的名義,給小貝一點「教訓」。
酒醒之後,小西、小若一臉懊悔:
「我那時候真的醉了耶……這樣也要負法律責任嗎?」
來談談小西的法律責任。
一、 酒後動手,構成什麼法律問題?
在法律上,「打人」不會因為你們是好朋友、也不會因為你喝醉,就自動消失。
如果小文只是臉紅、腫脹,沒有造成明顯傷勢,通常會成立的是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普通傷害罪。
對他人身體施加暴力,造成傷害,即可能成立。
即便傷勢輕微,仍有可能成罪,不可不慎。
二、 「我喝醉了」可以當藉口嗎?
依照刑法第19條規定,如果是「自己喝醉」造成精神狀態異常,原則上仍要負責。
但是,有原則就有例外!並非「只要是自己喝酒,就一定不能主張第19條。」
法律上認定,即便喝醉酒也要負責任的理由在於,行為人在精神狀態正常時就已經對之後可能發生的侵害行為有故意或至少有預見可能性,卻仍然選擇飲酒、用藥,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狀態
因此,如果欠缺這樣的「事前故意或預見」,即便是因自己飲酒而導致的精神狀態異常,就不當然排除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的適用。
三、 「沒有預期的酒後暴力」要如何評價?
小西平日為人和善,沒有暴力前科,此次飲酒原本是單純的年末聚會,也沒有預料到會遇到小文,且平常與小文關係良好,並非仇怨衝突。
因此,小西動手行為是發生在高度酒醉、情緒失控狀態下,難以認定小西在「開始喝酒時」,就已預期或預見自己會遇到小文,更別提預料自己會對小文動手。
在這樣的前提下,小西仍可能成立普通傷害罪,但在責任評價上,將會與「預謀動手」或是「之前有暴力前科」的飲酒打人行為不同。在量刑階段,確實存在主張刑法第19條第2項爭取減輕其刑的空間。
四、 朋友之間,真的會告嗎?
在法律上,普通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說:
* 被害人「要不要告」,主導權在自己
* 沒有人提告,檢警原則上不會主動追究
因此,若小西誠心道歉、賠償醫藥費,小文選擇原諒、不提告,案件常常會在「和解」中落幕。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提告」不是永久有效的權利!而是只有「六個月」告訴期間。
超過這個期間,即使事後越想越不對勁,再怎麼氣不過,法律上也已經來不及了。這也是為什麼很多當事人一開始想著「先觀察看看」、「等對方道歉」,結果拖著拖著,等到關係破裂才想提告,卻發現明明對方有犯罪、但卻無法讓他成立犯罪(超過六個月告訴期)。
五、 結語
「不告」是情分,「可以告」是法律。很多人以為,只要是酒醉、不是故意的,就沒有問題。
但事實上,喝不喝酒,是自己選的,所以即便喝醉了也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但「負責到什麼程度」正是專業判斷與辯護空間所在。
喝酒傷身、傷肝,也可能傷感情、傷荷包。理性飲酒,才是正道。
至於蓄謀打人的小若的法律責任,則請看另一篇文章:喝醉不是免死金牌:「借酒行兇」要負什麼責任?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