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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
刑事案件

喝醉不是免死金牌:「借酒行兇」要負什麼責任?-林正椈律師、張子潔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張子潔律師
  • 刑事案件

年末到了,大家忙完一整年的案子,終於可以一起慶功、放鬆。

小西、小若、小貝等三人相約唱歌、喝酒,好好犒勞辛苦一年的自己。並且在喝酒時偶遇了他們的朋友小文,四人便併桌一起喝酒。

但酒一杯接一杯,一向待人溫柔、和善的小西喝到開心,在和好麻吉小文聊天玩鬧的時候,「啪、啪」賞了小文兩巴掌!

而在包廂的另一邊,小若也被酒精沖昏了頭,「啪、啪」賞了小貝兩巴掌!

 

只是,這場衝突並不單純是酒後失控——事實上,小若早就對小貝積怨已久。他一直覺得小貝每天黏著小西聊天,害自己都沒機會跟小西玩,只是平日顧及形象,只能忍氣吞聲。

 

為此,小若早就盤算好,要趁著這次聚會、假借「酒後失控」的名義,給小貝一點「教訓」。

酒醒之後,小西、小若一臉懊悔:

「我那時候真的醉了耶……這樣也要負法律責任嗎?」

先來談談預謀打人的小若。

人都已經喝到斷片了,這時所做的行為,這樣也要負責嗎?」

答案是:要。

 

一、 酒後動手,構成什麼法律問題?

在法律上,「打人」不會因為你們是好朋友、也不會因為你喝醉,就自動消失。

只要對他人身體施加暴力,造成身體上的傷害,就可能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普通傷害罪。

並且,所謂「傷害」,不必然是骨折、流血、送醫住院。

只要造成他人身體機能或健康受到影響,例如臉部紅腫、疼痛、瘀青,即使短時間內可以恢復,仍然屬於刑法所保護的「傷害」範圍。

因此,像小貝這樣被甩巴掌、臉紅腫脹的情形,縱使沒有留下明顯外傷、沒有驗傷單,仍然有成立普通傷害罪的可能。

換句話說,「只是打兩下」、「又沒有真的怎樣」,在法律上,往往並不是免責的理由。

對他人身體施加暴力,造成傷害,即便傷勢輕微,仍有可能成罪,不可不慎。

 

二、 「我喝醉了」可以當藉口嗎?

很多人誤會:「喝醉=不清醒=不用負責」,但法律並非這樣規定。

依照刑法第19條規定: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也就是,如果是「自己喝醉」造成精神狀態異常,原則上仍要負責。

除非是極端情況(例如被人強迫灌酒導致完全喪失辨識能力、突發不可預期狀況),否則自願飲酒就需要自負後果。

 

三、 小若的法律責任

小若早就對小貝心生不滿,刻意利用「大家喝酒、氣氛熱鬧」的場合,把飲酒當作一層掩護,因此小若並非臨時的酒後失態,是事前已有攻擊的想法、並利用飲酒場合掩護自己的行為/喝酒壯膽。

在法律上,這種情形屬於典型的故意自行招致辨識能力降低。

也就是說,小若在飲酒之前,就已經對「可能發生的攻擊行為」有所預期,卻仍選擇喝酒,再把事後的失控歸咎於酒精。

在這種情況下,當然不能用「酒後失控」來逃避法律責任,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的減免規定都不能適用。

 

四、 小結:

法律從來不只看「你喝了多少酒」,而是看你在喝酒之前,心裡想的是什麼。

如果已經對「可能發生的行為」有所預期,卻仍選擇喝酒。在這種情況下,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的減免規定,原則上都不能適用。

酒可以讓人膽子變大,但不能替人承擔責任。

 

下一篇,再討論小西這種「沒有預謀、沒有前例的酒後行為」,在法律上,會不會被同樣對待?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