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限制出境了!怎麼辦?-林正椈律師、周子晏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周子晏律師
- 刑事案件
今年有九天過年連假,小美開心的安排出國旅遊,沒想到最近突然收到通知說她被限制出境了!小美擔心精心規畫的旅遊泡湯,趕緊詢問律師限制出境的效果是什麼?以及法律上是否有解除限制出境的方法呢?
「限制出境」究竟是什麼?
限制出境是政府為了確保特定法律責任(如刑事訴訟的偵查、繳納稅捐、服兵役等)得以履行,暫時禁止個人離開我國的處分,也就是受有此處分之人,在我國機場、港口、邊境會被攔下,而無法搭機、搭船離境哦!
而我國人民被限制出境的常見原因,分別為「涉犯刑事案件」、「欠繳稅捐、罰鍰」,而當我國人民知悉自己被限制出境時,有什麼方法可以解除限制呢?以下分析上述兩種限制出境的原因下,得解除限制出境的關鍵方法:
一、 因涉犯刑事案件而被限制出境的解除限制方法
若因被列為刑事案件被告而受限制出境之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可以向原處分檢察官之管轄法院聲請撤銷該處分。聲請時並應說明有以下情形,而法院會審酌具體情況後裁定是否撤銷限制出境的處分:
1. 已配合偵查或審判,無潛逃疑慮。
2. 無勾串、湮滅證據之虞。
3. 有急迫出境理由(如醫療、家事或重要商務)。
二、 因欠繳稅捐或罰鍰而被限制出境的解除限制方法
若是因欠稅或欠繳罰鍰被限制出境,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及「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符合以下情形時得要求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出境限制:
1.限制出境期間已逾5年者。
2.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
鍰之相當擔保者(擔保品內容可以包含不動產、現金、定存、
基金、有價證券等)。
3.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訴願或
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但一部撤銷且其餘未撤銷
之欠稅金額達前項所定標準,或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
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其出境限制不予解除。
4.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
未滿稅捐稽徵法24條第3項所定之標準者,即個人欠稅未
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欠稅未達新臺幣二百萬
元以上者。
5.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者,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
繳欠稅及罰鍰者。
6.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
配完結者。
自由出入國境是憲法保障我國人民之遷徙自由,當國家為限制時即須謹慎依法處分,並讓我國人民有以上之救濟及解除限制之途徑。因此,小美收到限制出境通知時,第一時間與律師諮詢討論,依其個案情形確認適用的解除限制出境的方法,是最能保障自身權益的選擇了!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