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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
刑事案件

釣魚釣不到,可以用「毒」的嗎? -林正椈律師、葉書妤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葉書妤律師
  • 刑事案件

小張平時熱愛釣魚,但小張的釣魚技術卻常常讓他無功而返,某天,小張又經歷了數個小時的垂釣無半點收穫後,一氣之下決定用「毒」的,所以小張帶著一罐魚藤精(某種殺蟲劑),前往未曾去過、位於水庫上游的溪流「毒」魚,果然魚藤精一下水,溪裡的魚也翻肚連連,小張終於「豐收回家」。小張的行為,是否有任何法律責任呢?

 

按漁業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第60條第1項分別規定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以左列方法為之:一、使用毒物。」、「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因此,用屬於毒物的殺蟲劑魚藤精倒進水裡以「毒」魚方式捕捉,將會違反前述漁業法的規定,而可能受有刑事處罰。

 

除此之外,刑法第190條第1項及第2項亦規定:「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小張在水庫的上游,也就是可能成為民眾飲水的水源投入毒物來捕魚,除了會違反漁業法的規定之外,也因為可能會危害人民飲水安全,所以同時涉犯了刑法上的妨害公眾飲水罪而有刑事處罰。

 

因此,縱使釣不到魚,也不可以「以毒攻魚」,以投放毒物的方式逼魚就範,是會招惹刑事責任上身的,實在得不償失!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