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人死亡了,被害人怎麼辦? -林正椈律師、彭彥勳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彭彥勳律師
- 刑事案件
新聞報導,台北市日前發生隨機砍人事件,男子張文持長刀分別在台北車站內、捷運中山站外、誠品南西店內砍傷多人,發生震驚全國的隨機殺人事件,造成包含凶嫌張文在內共4死11傷的慘劇,隨後凶嫌張文墜樓身亡,這是在114年12月19日發生的新聞,張文上述的行為造成了包含自己共4死11傷的慘劇,也因為張文後續墜樓身亡,很多人關心的事情就是,這樣張文還需要負擔法律上責任嗎?或者是說,被害人、被害人家屬能否透過法律程序獲得賠償呢?
首先,就刑事程序方面,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六、被告死亡者。」的規定,因為張文已經死亡,所以沒辦法進行刑事上面的訴追(國家的刑罰權並沒有辦法針對往生者進行發動)。民事程序方面,雖然可以對張文的繼承人提告,主張相關的賠償,但這個部分的賠償要視張文名下有沒有財產而定,張文名下如果沒有財產,或是財產過少,可能就會產生被害人、被害人家屬沒辦法完整受償的狀況,而因為張文已經成年,所以也沒辦法向張文的父母進行追討。
從上述的說法來看,如果張文名下沒有財產,或是財產過少,被害人、被害人家屬是不是就無計可施了呢?其實不然,國家在這種狀況下,有特別制定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來保障被害人的權益。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3條第1款、第2款,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的規定,如果是因為犯罪而死亡的被害人,被害人家屬(遺屬)可以申請180萬元的犯罪補償金,因為犯罪而受重傷的被害人,可以申請80萬元到160萬元的犯罪補償金,而除了補償金的申請外,像是法律程序、心理輔導等等的部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也都有相關的規定,來修復因為犯罪而被撕裂的被害人及社會。
不管是因為103年鄭捷事件、還是114年的張文事件,除了對於個別被害人造成難以回復、難以抹滅的傷痛外,同時也會撕裂社會上彼此間的信任,這都是需要一定的時間才能去撫平的傷痛。而從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條「為保障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之權益,提供支持服務及經濟補助,以修復因犯罪造成之傷害,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也可以知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也是為了因應像這類的情形而生,雖然不多,但還是希望能透過這樣的方式,盡力去撫平、去修復被害人、被害人家屬及社會的傷痛,重新再出發。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