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不探視父母,可能分不到遺產?-周依潔律師、鐘博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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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囑
小偉與父親關係疏離,長年未曾聯繫。即便父親重病臥床,親友多次轉達病情,小偉仍未前往探視,直到父親病逝,小偉始終未曾露面。父親過世後,有親友轉述父親生前曾明言:「不想讓小偉繼承任何遺產。」,然而,這樣的表達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先瞭解喪失繼承權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
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依據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可知構成要件分為下列兩項:
一、「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
所謂重大虐待或侮辱,依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17號判決:「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屬之,即被繼承人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為有重大虐待情事。」,由該判決案例可知,父子因相處不睦,導致子女長年未與父親聯繫,即使親友通知父親重病臥床,子女仍始終未前往探視之情形,即符合重大虐待之構成要件。
二、「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縱使繼承人符合重大虐待或侮辱之要件,仍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才會符合喪失繼承權之規定,而所謂「表示」之方式雖無限制,口頭或書面均可。但若只是單純口頭告知旁人,繼承開始後需要倚賴證人出面說明,較無保障,建議至少錄影存證。
另外,較謹慎的作法,則是以預立遺囑或喪失繼承權聲明書之方式為之,並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以確保被繼承人之真意,有客觀的書面證據得以證明。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