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召可以不去嗎?!-林正椈律師、彭彥勳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彭彥勳律師
- 刑事案件
新聞報導,桃園一名從事影視業的35歲徐姓男子去年8月接到教召令,他向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出示國泰航空機票,獲得核准免召,然而他事後被查到根本沒有出國,卻仍未至教召地點報到,被依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起訴,桃園地院日前判決他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並需支付公庫4萬元。
教召,是很多男生不想面對的事情,在好不容易退伍後,卻還要被召集回去再訓練,很多人就想問,教召是一定要去的嗎?有什麼狀況下可以不去嗎?
我們從兵役法第43條第1項「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者,得免除本次之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一、患病不堪行動者。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三、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四、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五、因事赴國外者。六、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七、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八、其他因特殊事由而無法應召者。」規定可以知道,其實法律是有規定在一定的狀況下,比如說生病、出國、在學中等等狀況下,是可以檢附相關證據向國家申請免除召集的,但如果沒有這些情形,還是要在教召令上面的時間乖乖到指定地點報到,不然依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二、毀傷身體。三、拒絕接受召集令。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規定,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到新聞報導中,徐姓男子雖然一開始有出示出國的機票,看似合乎兵役法第43條第1項中「因事赴國外者」而可以免予徵召,但是事後被發現根本沒有出國,就違反了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中「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之規定,而要受到刑事程序的訴追。
所以,不要心存僥倖,如果收到召集令,真的就好好報效國家,以免賠了夫人又折兵啊!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