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前老闆的一星評論是否構成誹謗?——從名譽權與弱勢保護談起-林正椈律師、張子潔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張子潔律師
- 刑事案件
小美是某律師事務所的員工,在事務所才上班兩週,就被所長言語性騷擾:「很多人結婚了還是會出去亂搞。」、「妳現在老公就是妳的前男友。」、「結婚了還是要交男朋友。」……
小美覺得非常不舒服,但因為剛上班、又是雇主講的,她當下不敢反抗,不過終究是因為所長三不五時的言詞騷擾,很快就提出離職。
離職後,她用 Google 評論寫下:「所長很沒素質,對員工說結婚了還是要交男朋友…很有事的人。」。
所長看到後,立刻表示:「我只是開玩笑!你散布不實內容、加重誹謗,我要告你!」。
小美看到後很錯愕──我只是說出真相,也會被告嗎?
一、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界限
首先,言論自由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也涉及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的功能。而名譽權是我國憲法第22條規定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之一,指的是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並配有相關的民法等規定來保障。
因此,兩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國家原則上均應給予其最大限度之保障。當兩者衝突時,國家需要作適當的利益衡量與決定,俾使兩者之憲法保障能獲致合理均衡,以符比例原則之要求。
二、 實務常見的界線判斷
以刑罰而言,刑法第311條已有列出4款事由,指引審判者如何進行利益衡量,也就是當符合以下4款任一項時,言論自由的排序會優先於名譽保障: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三、 「弱勢者救濟空間」——界線判斷的因素
而法律是弱勢者保護自己的武器,言論自由更是弱勢族群保護自身最有效的工具。因此,在運用前述刑法第311條之規定時,仍須連結現實問題:雙方的階級地位及是否處於權力不對等之關係、表意人所為言論內容之動機及影響。
簡單來說,除了表面上雙方言論的內容外,法院也需要考量,在雇傭、師徒、主管對下屬等權力不對等的關係中,弱勢者在當下可能基於權勢壓力、金錢壓力、怕被辭退或是報復,而不敢反抗。
而「性別」也是應該考量的因素。因現在社會中不免仍要求女性「服從」,因此女性受害者在事發當下,更容易考量是否會因為「不配合、不陪笑」而被貼上標籤或是汙名化,因此當下選擇默不作聲。
因此,無論受害當下因為何種原因而選擇靜默,法律仍然希望支持弱勢者為自己發聲。所以弱勢者的事後揭露,應該受到更強的言論自由保障。
四、 本案的情況
本件中,除了小美在 Google 評論所述內容,係基於自己實際經驗的事實性指摘,並非杜撰以外,小美的言論更具有公共利益性,因所長將持續招募新員工,小美揭露自身經驗可提醒其他女性求職者評估風險,且「律師」一職本身即涉及公益,因此小美對律師所長的評論亦符合刑法第311條第3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之適當評論」。
更進一步,考量小美與所長的關係中,所長可以長掌握雇用、薪資、獎懲、業務分派等強勢權限,而小美為剛到職兩週的女性新進員工,所長以「開玩笑」包裝的性暗示語言,也涉及性與性別權力,在此結構下,小美當下不敢反抗符合社會常情,亦與勞動現場中普遍存在的權力現實一致。所長言語本質已涉及不當性議題,使得小美的評論具有更強烈之人格權自衛性質。她在職場內部無任何有效申訴機制,也無外部工會或支持組織,唯一可行的救濟方式即是事後公開揭露。因此,小美在 Google 所為之評論,本質上係為保護自身人格權與提醒他人,屬於法律容許範圍。
五、 律師的建議
若你是被評論者(公司、主管、機構),遇到負評指控時,記得先檢視評論內容是否涉及具體事實,並釐清是否有事實基礎、是否能蒐證反證,以利後續名聲的捍衛以及法律行為的主張。
若你是評論者(離職員工/當事人),想要發表言論前,記得區分事實與情緒性語言,並且確定這些言論是否會涉及侵害他人名譽,必要時先尋求律師的建議,「直接在網路上發表言論」也未必是最好的手段。
六、 結語
名譽權與言論自由皆受憲法高度保障,兩者並非絕對對立,而須於具體事件中加以衡平。弱勢者在權力不對等關係中所為之事後揭露,若係基於真實經驗並為保護自身人格法益,自屬受言論自由保障之正當行使。惟蓄意捏造不實指摘者,自仍應負相應法律責任。是以,在事實揭露與名譽維護之間,法律追求的從非沉默,而是誠實。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