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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6
刑事案件

從長照悲歌看特赦制度 -林正椈律師、彭彥勳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彭彥勳律師
  • 刑事案件

長照悲歌!台北市一名79歲劉姓婦人,長年照顧極重度身障的53歲兒子,老婦心力交瘁,於是在20235月母親節前,把1萬元紅包塞進兒子口中,用口水巾摀住口鼻,再以膠帶層層纏繞,致兒子窒息死亡。臺北地院國民法官今年5月依家暴殺人罪判決老婦二年六個月,並建請總統賴清德考慮依《赦免法》規定特赦。本文將會以目前新聞報導、判決內容為引,說明特赦的概念及未來劉姓婦人是否有機會依赦免法規定特赦,而不用面對刑責。

 

首先,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第40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赦免法第3條規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及大法官釋字第283號內容「總統依憲法第四十條及赦免法第三條後段規定所為罪刑宣告無效之特赦,對於已執行之刑,不生溯及既往之效力。其經宣告褫奪公權者,自赦免令生效之日起,回復其公權。」可以知道,特赦,除了是專屬於總統的權力外,是向「將來」而非「過去」發生效力,且發生效力的範圍只限於「罪」、「刑」宣告無效,而不會影響到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及「理由」之認定,也就是說,受判決人雖經赦免,但其實隱然仍屬有罪,而非真正等同於完全的無罪。

 

我國目前有過8總統特赦的例子,大多可以分成「法律過於嚴苛」「法律跟不上社會變遷」「判決可能有瑕疵」等幾種狀況,也會參酌是否會違反人民法感情、是否無再犯之虞等等之情節,回到本案,判決中也特別指出鑑於本案劉姓婦人長達50年時間苦心照料患有極重度身心障礙之子,然在疫情及年老力衰等多重打擊下,方對其子痛下殺手,除了其情可憫,也不會因為未執行刑罰,就讓社會上其他照顧者有恃無恐的恣意殺害被照顧者,也難以想像劉姓婦人會因為沒有被執行刑法就對他人再犯殺人或傷害等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法益之犯罪,所以建請總統,考慮依赦免法規定特赦劉姓婦人。

 

可見本案法院也已經就本案是否應特赦提出了相當的理由,但就像前面所述,特赦是專屬於總統的特權,最後還是要由總統來決定是否要進行特赦。當然,就本案而言,的確有很多面向值得深思,也考驗著後續政府要如何將社會支持系統建構得更為完善,讓每一位照顧者知道,他們不是一個人在面對困境,他們並不孤單,避免這樣的人間悲劇繼續上演!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