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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刑事案件

喝醉酒也要被尊重!淺談北車通緝犯性侵案 -林正椈律師、彭彥勳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彭彥勳律師
  • 刑事案件

台北火車站驚爆一名邱姓通緝犯雙十連假前夕,假扮街友在北車站徘徊,見一名疑似喝醉女子躺在車站外,竟當眾將女子拉到牆邊性侵,過程長達10分鐘,都未有人發現,直到路過旅客驚覺不對,隨即報警全案才得以曝光。看到這則新聞,大家的第一個反應都會是怎麼這麼扯?怎麼會發生這種事情,那這個事情,邱姓通緝犯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呢?本文將會以目前新聞報導之內容為引,簡要說明邱姓嫌犯後續可能面臨的法律上責任。

 

首先,從新聞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邱姓嫌犯是在該名女子酒醉倒臥於車站,沒辦法反抗的時候,乘機把該名酒醉的女子拉到牆邊實施性侵行為,這種透過被害人原本就無法反抗的狀況去對被害人實施性相關侵害的行為,在法律上會被歸類為乘機性交猥褻的行為,是會涉犯刑法第225條的乘機性交或猥褻罪的。

 

很多人看到這邊就會問說,可是邱姓嫌犯是在沒有得到該名女子同意的狀況下去侵犯她,這樣不會成立「強制」性交或猥褻罪嗎?我們可以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47號刑事判決中「按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姦罪、第224條第1項強制猥褻罪,與第225條第1項乘機姦淫罪、同條第2項乘機猥褻罪,其主要區別在於犯人是否施用強制力及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如何造成,為其判別之標準,如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為犯人所故意造成者,應成立強姦罪或強制猥褻罪,如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非出於犯人所為,且無共犯關係之情形,僅於被害人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時,犯人乘此時機以行姦淫或猥褻行為者,則應依乘機姦淫或乘機猥褻罪論處」的這段文字可以知道,刑法上強制性交、猥褻罪和乘機性交、猥褻罪的判斷標準就在於強制性交、猥褻罪是指行為人用暴力、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相類似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無法抗拒的狀態後,再對其實施性交、猥褻行為,也就是說是因為行為人的某些行為,才讓被害人陷於無法反抗的狀況,而乘機性交、猥褻罪是指行為人利用被害人本來就已經有的,無法抗拒或不知抗拒的狀態,對其實施性交、猥褻行為。

 

也就是說,被害人無法反抗的狀態是本來就有的,行為人只是利用了被害人這個脆弱的狀態去實施性交、猥褻行為,二者的差別在於行為人實施侵害行為之前,「是否為行為人創造了被害人無法反抗的狀態」,如是,則可能涉犯強制性交、猥褻罪,如否、則可能涉犯乘機性交、猥褻罪。

 

回到本案中,依照新聞描述,邱姓嫌犯是在該名女子已經喝醉倒地後,才將該名女子拉到牆邊性侵,所以是利用了該名女子本來就喝醉倒地,沒辦法反抗的脆弱狀態來實施他的性侵害行為,邱姓嫌犯並沒有創造被害人無法反抗的狀態,所以法律評價上面,較有可能被評價為乘機性交、猥褻罪,但不論法律上如何評價,最重要的還是要保護自己的安全,才是上上之策。

(本文引用案例目前尚在偵查階段,實際情形請以地檢署、法院公告為準,本文謹以新聞報導之內容為本文之啟發及構思)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