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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刑事案件

保護自己老婆錯了嗎?論勇夫護妻案(二)-林正椈律師、彭彥勳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彭彥勳律師
  • 刑事案件
  • 夫妻

上一篇文章(勇夫護妻案(一)文章連結)提到,要主張正當防衛,要符合「現在性」、「必要性」、「相當性」的要件才能主張正當防衛。也就是說,除了要面對現在不法侵害外,反擊的手段是要可以排除侵害及符合最小侵害原則(也就是說反擊的時候,如果有多個手段都可以反擊成功,要選擇對對方損害最小的手段)。回到勇夫護妻案中,法院為何認為何姓男子不能主張正當防衛,而要負起過失致死罪的責任呢?

 

首先,要依序來審查現在性、必要性、相當性的要件,就現在性要件而言,勇夫護妻案中,高等法院認為侵害是否符合現在性的要件,要以「侵害狀態是否尚在繼續中,而使被害人仍有受侵害之危險,且這個危險是可以即時排除的」作為判斷基準,並進一步認為竊賊侵入住宅竊盜在先,遭何姓男子發覺後,又多次出拳攻擊何姓男子、並與何姓男子扭打,而認為竊賊對於何姓男子的侵害,一直到何姓男子對竊賊實施壓制行為之前,都一直在繼續中,符合現在不法侵害的情形,所以可以通過現在性的審查。

 

但是就必要性要件而言,高等法院認為考量到何姓男子當下並不知道竊賊是否攜帶凶器,也擔心竊賊如果逃脫會對自己有孕在身的妻子造成威脅,所以在這種危急的狀況下,以和竊賊扭打、徒手推擠竊賊臉部、緊拉其衣領並將竊賊壓制在地的防衛方式,雖然是一個有效排除竊賊侵害的手段,可以通過相當性的審查,但是何姓男子在看到戴著口罩的竊賊呼吸困難、手部發抖、臉色蒼白後,仍持續壓制竊賊之臉部並緊拉其衣領,直至警員到場時,竊賊已經呈現雙眼緊閉、臉色發黑、全身癱軟、無意識的狀態,而何姓男子在竊賊遭警員上銬後,才停止壓制竊賊的行為,最終導致竊賊窒息死亡的情形,已經不屬於最小侵害的手段,所以認定何姓男子壓制竊賊的行為超過必要程度,屬於防衛過當的情形,仍要負起過失致死罪的刑事責任,因此,依刑法第23條但書規定,只能減輕或免除其刑。

 

透過上面的說明可以知道,高等法院在勇夫護妻案中,認為何姓男子壓制竊賊,導致竊賊死亡的防衛行為,雖然是在面對現在不法侵害時所為,且這個防衛行為也能夠有效排除竊賊帶來的侵害,但是因為超過了必要程度(也就是說法院認定在當下的狀況,何姓男子是有辦法在不讓竊賊死亡的情形下排除竊賊的侵害),屬於防衛過當,法律效果上面只能減輕或免除其刑,何姓男子還是要負起刑法過失致死罪的責任。


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知道,即便對於現在不法侵害進行反擊、防衛,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反擊力道不能超過必要程度,這樣才是屬於刑法上的正當防衛,得以主張不被刑事處罰的行為!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