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誰可以「代位繼承」?原來不是繼承人的小孩都有權繼承嗎?-林正椈律師、黃亦揚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黃亦揚律師
- 財富傳承
- 代位繼承
張阿姨是個很疼孫輩的長輩,甚至疼到在思考孫子女可不可以直接分得她的遺產,想到曾經聽到「代位繼承」?好像就是孫子女可以跨過他們的父輩直接繼承,卻不能確定是否如此;她的好閨密劉阿姨是另一種情形,她未婚無子女,跟兩個哥哥稱不上撕破臉卻也感情淡薄,她知道若她人生畢業,財產都會由哥哥繼承,她實在無法接受,但她哥哥們都大她不少歲,若哥哥先離開,想像中若是給姪子女繼承,好像就沒有這樣難接受了,她也因此想要理解「代位繼承」的規定在她的情形中可否適用?
首先,上面張阿姨的情形其實有可能發生代位繼承,但條件均尚未完全滿足;劉阿姨更是完全與代位繼承無關,以下將代位繼承情形與常被誤會的情形分別向大家說明:
從法條出發理解「代位繼承」,要看到民法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法條有點文言文,筆者白話文拆解後,就是要「一、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二、在繼承開始前(被繼承人死亡之前)」、「三、先發生死亡或喪失繼承權」這三個要件同時滿足時,就會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該繼承人之子女(孫輩)』」代位繼承,法條明白後,我們就可以來檢視常見的幾種情形,以更了解代位繼承:
(一)繼承人是子女的情形:
1.子女先於被繼承人(父母)過世:
此時會發生代位繼承的情形,由孫子女代位繼承其此名子女之應繼分,此時會是全部的孫子女來平均繼承他們的父親/母親原得繼承之應繼分,舉例:張阿姨若有三名子女,老大先於張阿姨離開,留有兩名子女,這樣的應繼分比例就會是老二1/3、老三1/3、孫子1/6、孫女1/6(孫子女二人平分老大之應繼分1/3)。
2. 子女若遭被繼承人(父母)宣告喪失繼承權:
同樣會發生代位繼承。喪失繼承權規定於民法第1145條規定,是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侮辱、傷害之情,或是有毀損、隱匿遺囑等重大事由時會發生。
3. 子女若尚存,被繼承人(父母)可否直接越過子女,指定由孫子女代位繼承嗎?
只可以以「遺囑」指定,但子女仍有法定繼承權利,仍須考慮到子女的特留分。
4. 若全部子女都早於被繼承人(父母)死亡?
此時就不是代位繼承,而是孫子女這一輩直接成為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位所稱「直系血親卑親屬」(前順位的卑親屬均已不在,依民法第1139條規定由親等遠的卑親屬繼承),而由所有孫子女平分;舉例而言,張阿姨的孫子女,分別是老大生2名、老二生3名、老三生2名,若三名子女都比張阿姨早離開,不是由老大、老二、老三子女平均分其1/3(1人1/6)、老二子女平均分其1/3(1人1/9)、老三子女平均分其1/3(一人1/6),而是由七名孫子女平分,一人1/7。
5. 若子女不是先死亡、喪失繼承權,而是選擇「拋棄繼承」的話,此時也因為不符民法第1140條要件,孫子女也就沒有辦法「代位繼承」,再以張阿姨家為例,若是老大認為因其個人債務不願意繼承而選擇拋棄繼承,這時候老大家的兩名子女並不會代位繼承到原先老大可以繼承取得之1/3,而是會由剩餘有法定繼承權之老二、老三一人分得1/2之應繼分。
(二)若繼承人是除子女之其他順位繼承人,如「兄弟姊妹」之情形?
此時因為不符合民法第1140條要件,不發生代位繼承效力,所以兄弟姊妹若先於被繼承人離世,其子女(被繼承人的外甥、姪輩)均不會有成為法定繼承人的可能,在劉阿姨的情形中,縱算她的哥哥早於她離開,她的姪子女也無法直接繼承劉阿姨的遺產,而是需要透過劉阿姨預立遺囑,才可以分到姪子女手上。
以上就是代位繼承、以及常見可能會被誤認是代位繼承之情形,提供給大家參考,但也再次提醒,上述所提到的都是法定繼承比例,若您對您的遺產想要有不同於法定比例的規劃,一定要用「遺囑」好好安排,才能讓您的財富祝福到您想祝福保障的人喔!
註:第二順位父母早於被繼承人死亡不做討論之原因,是因為父母之子女其實就是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因為直接會依第三順位繼承,所以不常被誤認會發生代位繼承效力。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