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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6
刑事案件

里長難當,做事被罵還不能提告妨害名譽? - 蘇家宏律師

  • 蘇家宏律師
  • 刑事案件

里長難當,做事被罵還不能提告妨害名譽?

張先生為T市某里里長,擔任里長多年,而黃先生多次角逐里長失利從而對張里長動作頻頻。近日來里民為里內巷道是否要畫設行人專用道意見分歧,黃先生趁機聚集多位支持者至里長辦公室商討,欲說服張里長拒絕配合劃設行人專用道。

 

開會當日或許是天氣炎熱的關係,互有堅持互不退讓,新仇舊恨讓里長辦公室充滿火藥味,張里長眼看會議應該不會有結論即起身欲先行離去,惟黃先生的支持者黃大寶卻拉住張里長不讓其離去,張里長的友人張小弟見狀即作勢揮拳想要嚇阻黃大寶,但並沒有真的要出拳之意思,黃先生見機不可失突然大喊:「里長叫人打里民喔!」,雖雙方立馬鬆開彼此,但當日仍不歡而散。

 

數日後黃先生指示黃大寶在街頭巷尾的電線桿上張貼出了字條:「里民為討論劃設行人專用道事宜,至里長辦公室表達意見,竟遭里長找人毆打,不配做里長」等語。張里長為保其名譽便怒對黃先生及黃大寶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而此事張里長認為,黃先生事先出於為奪取里長職位之意,前去里長辦公室挑起爭端,復又對明知不實之事形諸文字張貼於電線桿之方式廣為傳述,已侵害張里長的名譽法益,從而對黃先生及黃大寶提出加重誹謗罪的告訴。

 

然而黃先生的辯護人主張,張里長是人民的公僕,其是否適任涉及公益,針對張里長不能勝任里長一職務發表自己意見,縱然內容聳動誇張,或影響其名譽,仍未逾越刑法311條之合理評論原則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

 

但是法院實務及學說見解有認為本案黃先生對於「里長叫人打里民」一事明知其為虛偽,仍予以散佈,仍可能構成誹謗罪

 

公然侮辱與誹謗罪之差別說明 示意圖公然侮辱與誹謗罪之差別說明 示意圖2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