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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民事案件

天災釀災 or人為釀禍 我的房子保障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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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是人生大事,但最近在新北永和區文化路一處建築工地,在施工時因連續壁出現破口,造成地下水大量滲漏,導致地面大規模塌陷,波及多戶鄰宅的建築結構受損,共疏散116戶、196人,新北市府工務局對建築師(陳金水建築師事務所)跟營造廠(地樺營造)各罰9萬,未罰建商,新北市長侯友宜表態,會要求建商負起所有賠償責任。

 

因施工過失,造成房屋受損的狀況,屋主當然可依法向建商、營造商等請求損害賠償。然而,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屋主請求賠償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這類案件多是以建商或營造商以灌漿等方式修復房屋結構,並且鑑定結構完整無虞處理,除房屋修復外,也可以要求賠償房屋無法居住期間另尋居住地點的費用或支出。

 

臺灣地震頻傳,每到七八月就是颱風季,如果遇到天災造成的房屋毀損問題能否賠償呢?如果是地震、颱風等天災造成房屋受損,因為非人為因素造成,無法求償,但他提到,過去的確有特例。

 

1999年921台北東星大樓倒塌、2016年台南維冠大樓倒塌,兩案都鑑定出建商涉及偷工減料,因此儘管是天災因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但都必須追究人為釀禍,也就是原始建造房屋者的責任,因此法院判決起造建商須負擔賠償責任的案例。

 

倘若屋子的損害,如果沒有人為因素,加上沒有事先替房屋投保地震險、天災險,由保險公司來承擔賠償責任,那麼房子,無論受到颱風或地震影響造成的損害,屋主都只能自行承擔損失。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