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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刑事案件

「假買賣真贈與」的刑事責任-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刑事案件
  • 贈與
  • 房產

阿哲晚年罹患重病,想將房子送給多年來對自己照顧有加的女友小惠,但兩人為了逃漏贈與稅,便商議用買賣的方式製作假金流,並一同向地政機關申請將房子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給小惠,兩人這樣的行為會面臨什麼法律責任?


阿哲和小惠明明知道兩人之間移轉房子的真實原因是「贈與」,卻使地政機關之承辦公務員將這個不實之移轉原因事項,登載在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之土地、建物登記簿冊上,導致公眾對於土地登記之公信性及政府稅課之正確性受有損害,兩人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兩人的行為是為了逃漏贈與稅,將房子以製作假買賣、假金流的方式,讓稅捐機關陷入錯誤以為該筆房屋移轉是買賣而不予課徵贈與稅,兩人此種虛偽買賣之迂迴手法,屬於逃漏稅捐之詐術方法,所以也同時觸犯了稅捐稽徵法第41條以詐術逃漏稅捐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兩人的行為同時觸犯上述兩個法條,會依照刑責比較重的詐術逃漏稅捐罪論處,也因為兩人是共同商議一起實施犯行,在法律上是共犯,均會面臨刑責。所以,建議各位讀者在處理房產移轉過戶時仍應誠實辦理,不要為了逃漏稅捐反而背上刑事罪名,得不償失。

 

參考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