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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民事案件

如何委託出席區權會?-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民事案件

小林是恩典平安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恩典平安社區召開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想要委託配偶阿珍(非區分所有權人)出席,是否可行?鄰居老王亦為恩典平安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也想要委託阿珍出席,可以嗎?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前段「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之規定,小林為恩典平安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本應自己出席該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但因為小林有事情而無法出席,依法是可以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等特定身分的人代理小林出席。

本例中,阿珍是小林的配偶,雖然阿珍不是區分所有權人,依法可以以區分所有權人配偶的身分,代理小林出席區權會,沒有問題;然而,老王雖然也是恩典平安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但是,老王與阿珍之間沒有前述法條所規定的特定身分關係,因此,老王不能委託阿珍出席區權會。

 

附帶一提,小林委託配偶阿珍出席區權會,依照前述條文,委託出席要以「書面」為之,書面該如何記載才算有效呢?依照內政部營建署函文意旨,委託書內容要清楚敘明「該次會議」、「委託人姓名」、「受託人姓名」以及「委託關係」等內容,即使沒有加蓋管理委員會章,仍屬有效的委託。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