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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刑事案件

發文預告大規模犯罪的言論,行不行?-林正椈律師、施宥宏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施宥宏律師
  • 刑事案件

跨年夜前一天,有網友在各大論壇上以「最終版2020最後1天末日上演,血染台灣各處」為標題PO文,稱已組成「血染炸彈去死去死團」隊伍,將「血刷跨年各大舞台」,文中更是點名全台多處知名地點,聲稱已布置大規模爆炸彈等語,文章遭大量轉發,雖然在2020的最後一天,各個跨年場地、景點都平安跨進2021年,但發文內容顯然已經造成社會大眾恐慌、不安,檢警在查獲發文者之後,能夠用什麼方式來處罰發文者呢?

發文者在各大論壇發布了以上文章,涉及了刑法第151條的恐嚇公眾罪,依照該條的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來看,恐嚇公眾罪的恐嚇對象必須是不特定的「公眾」對象,也就是社會一般的群體大眾,若恐嚇對象為特定的人,則反而會成立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安罪

 

恐嚇公眾罪的恐嚇內容則必須限定在「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項,例如上述文章所說的「血染」、「炸死」等語,都是揚言要對社會大眾的生命、身體做出危害,反之,若僅有表示要洩漏大家的裸照、偷拍照等等,與生命、身體、財產無關的權利,仍然不構成恐嚇公眾罪。

 

最後,「致生危害於公安者」的部分,不必行為人確實有其所述之行為,僅需危害於公共安全就可以,也就是只要造成公眾惶恐不安,或是恐嚇情節重大已足以影響大眾安寧,就會構成恐嚇公眾罪

 

所以,記得在網路上發表文章時,不要因為一時有趣好玩,或是追求網路流量,而隨意的大放厥詞、發表意圖模仿犯罪的言論,避免因為一時失言而遭受牢獄之災。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