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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刑事案件

在Google商家頁面評論是否犯罪?-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刑事案件

小張因為不滿鄰居小陳所開設的飲料店生意興隆,吸引大量的排隊人潮導致小張出入家門不便,憤而在飲料店的Google評論中,留下一顆星的評價,謊稱至店內消費,商家態度不佳還口出惡言謾罵,使用不實的原物料,企圖使生意一 落千丈,小陳因此憤而提告,試問小張的行為是否犯罪?

Google評論頁面,已經是現代不少消費者在選購、消費時的參考依據,任何人都可以在商家的頁面上評論、留言,為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且因為在搜尋商家時,最容易第一眼被消費者看到的就是Google評論,評論的好壞成為現今商家經營上不可忽視的重點。

 

在這樣的公開頁面留言時,如果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時,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及第313條妨害信用罪。不過,仍要視留言的內容而定,如果只是為一顆星的評價或是可受公評之事,所為適當評論,尚不至於構成犯罪。但仍應注意的是,在實務上曾有判決認為未曾到商家消費,卻留下一顆星的評價,仍構成民事的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9號民事判決參照)。而如果是虛構不實的內容在評論上留言,除了構成誹謗罪外,對於商家履行契約之誠信表現,例如販賣產品之品質、售後服務良窳等一切履行經濟上義務之評價有所損害時,亦同時構成妨害信用罪。

 

另外,因為商家不一定是個人也有可能是公司,公司在法律上的地位為法人,是法律所創設的權利、義務主體,與自然人略有不同,而如果對商家為誹謗的行為,是否可以構成犯罪?涉及法人能否成為侮辱罪與誹謗罪的被害人,尚有爭議。我國實務向來採取肯定的見解,認為誹謗罪構成要件的他人名譽,應包括法人在內(司法院20年院字第534號解釋意旨參照)。

 

本案中小張沒有去過小陳的店內消費,卻在商家的公開Google頁面中,散布虛構不實的文字內容,使消費者得以在參考評論時對於商家產生負面影響,侵害商家的名譽及信用,小陳可以對於小張提出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及第313條妨害信用罪之刑事告訴,以追究小張的犯罪行為。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