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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經營公司背負債務,經營者過世後繼承人要不要辦理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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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遺產
  • 拋棄繼承
  • 債務

小楊懷抱理想,自行創業,投注大量金錢和心力創辦一家新創公司,但無奈公司營運不善,成立至今公司持續虧損,積欠銀行及其他債權人許多借款,小楊為了成功,更加沒日沒夜投入工作,卻忽略自己的身體健康,突然因病過世。小楊的太太突然遇到噩耗,除了傷心之外,也擔心小楊在經營公司的過程中可能因擔任連帶保證人或私底下對外借款,可能隱藏有自己不知道的債務,所以趕快尋求律師的專業建議,希望了解如何處理。

首先,要先區分這些債務屬於公司或者是小楊個人,如果是公司的債務,就是由公司的資產去清償,公司股東或董事不需要拿自己的財產去償還公司的債務(無限責任股東的狀況極少見,非本文的討論範圍)。但如果是小楊擔任連帶保證人或以自己名義去借貸的債務,則屬於小楊個人債務,可以由繼承人來繼承

 

倘若小楊積欠的債務遠大於個人財產,小楊的繼承人沒有在3個月的法定期間內拋棄繼承,不至於因此要背負大筆債務,因為我國自民國98年修法之後,全面採取限定繼承,也就是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只在所得遺產的範圍內負清償責任。舉例來說,如果小楊留下的遺產價值100萬元,但是負債有1億元,小楊的繼承人只要把100萬元按比例還給債權人,其餘的債務就不能再找小楊的繼承人追討。

 

雖然法律有如此保障,但還是建議小楊的太太與其他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原因在於採取全面限定繼承後,法律規定遺產繼承人必須履行一定的程序讓債權人有機會取償,以保障債權人的權益:在小楊過世後繼承人必須在3個月內將遺產內容造冊陳報給法院,法院收到遺產清冊之後會定3個月以上的時間催告所有債權人來陳報債權,期間屆滿之後再由繼承人按照債權金額比例將遺產平均償還給全部的債權人,完成之後才得以免責。但例中小楊的太太對於小楊有多少財產、債務完全不清楚,且小楊遺產裡公司持股佔相當大一部分,也難以變現,除非公司未來前景看好,有很高的價值,否則繼承小楊的遺產之後,耗費大量心力處理前述程序,到頭來很可能是一場空。

最終小楊的太太評估律師的建議之後,決定趕快去幫自己及小孩辦理拋棄繼承,免去紛擾。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