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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民事案件

公司在試用期不續聘員工,該發資遣費嗎?

  • 民事案件

紅海股份有限公司聘雇員工小劉時,在勞動契約中約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間,公司發現小劉不適合這份工作,便跟小劉終止勞動契約,是合法的嗎?依法需要發資遣費給小劉嗎?

公司在僱用員工時,跟員工約定「試用期」已是業界普遍現象。然而到目前為止,其實沒有任何法律有規定所謂的「試用期」,因此,「試用期」雖然普遍被企業使用,但依法會有什麼效果?確實是不明確的。

 

公司普遍會跟員工約定「試用期」,無非是因為勞動基準法對於解僱勞工有嚴格的限制,在沒有符合法律規定可以解僱的情況下,公司是不能隨便解僱勞工的,但這樣嚴格缺乏彈性的規定,對於公司也會造成困擾,也就是說,公司一旦僱用勞工,若短時間就發現勞工不適任,依法卻難以解僱勞工,因此公司多會希望僱用勞工時就先約定「試用期」,避免勞基法嚴格的規定,而可以直接解僱勞工。

 

目前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試用期」,但法院及勞動部都已承認所謂的「試用期」,如果公司與勞工約定合理的「試用期」(一般是3個月、可再延長1次),是有效的。而約定了「試用期」,法律上會有什麼效果呢:

 

1. 沒有勞基法規定的解僱事由,可以直接解僱員工嗎?

不行。法院及勞動部雖然都承認「試用期」,但也認為公司在「試用期」解僱員工,仍然要符合勞基法的解僱事由,不同的是,判斷標準可以較非試用期寬鬆。因此,回到案例中,紅海公司若認為小劉不能勝任工作,還是要保留相關的事證,以免日後產生違法解僱的爭議。

 

2. 解僱時需要發資遣費給員工嗎?

建議要發。勞動部已明確表示「試用期」解僱勞工,公司仍要核發資遣費,但法院近期卻有出現不需核發資遣費的判決。因此,在目前仍有不同看法的情況下,建議公司於「試用期」解僱員工時,仍核發資遣費給員工,因為試用期的資遣費金額其實不多,若因這筆為數不多的資遣費,被員工向勞工局檢舉而遭罰、或提告至法院,公司卻要繳納罰金、或花費訴訟成本,實在不划算!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