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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刑事案件

我家被拆了,怎麼辦?-林正椈律師、施宥宏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施宥宏律師
  • 刑事案件

近日新聞出現,有一社區警衛室竟然在凌晨一點多,被一輛突然闖入的怪手當場破壞光光,變成斷垣殘壁,經過初步了解才發現原來是該社區管委會,就社區內部分土地與第三人有訴訟糾紛,該第三人因不滿判決結果,竟然在半夜突襲直接對警衛室進行強拆。除此之外,也常看到住戶與管委會或鄰居間,對於一方的建物產生糾紛,往往就會直接雇工拆除引發糾紛的建物,被拆除一方能向拆除人主張什麼權利呢?

依照刑法第353條規定,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他人建築物」的定義包含了所有人單獨持有、多數人共有之建築物,也就是說除了一般由單一所有人所有的建築物外,若是未取得區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任意拆除社區公設、共有部分的建築物,都是在刑法毀損建築物罪的規範之中。在最近新聞的事件中,擅自拆除社區住戶共有的警衛室,也就是毀壞「他人建築物」的行為,就明顯觸犯了毀損建築物罪。

 

社區管委會或社區住戶在未經區權人會議決議的情況下,就逕自雇工拆除社區公設、共有牆面,雖然社區住戶對於公設、共有牆面也是所有權人之一,但是並非全部所有,而是與社區所有住戶共有,所以公設、共有牆面中的一部也是屬於他人所有,故屬於他人建築物的範圍,若是未取得合法的區權人會議同意,就任意拆除的行為,一樣屬於毀損他人建築物,涉及毀損建築物罪之刑事上責任

 

因此,不管公設、共有牆面或是已取得勝訴判決的情況下,若要拆除建築物,一定要先了解建築物是否屬於他人建築物、是否有取得拆除的合法權限,然後依照拆除權限或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進行拆除,才能在保障自己居住、使用建築物的同時,也確保自己不會觸犯刑事責任。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