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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民事案件

商品的「保固責任」與「瑕疵擔保責任」如何區分?-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民事案件

阿興向通訊行購買二手手機,在使用兩天後手機就發生故障而無法開機,因為還在保固期間內,所以阿興就直接送往台灣原廠維修中心維修,然而經台灣原廠業者告知該手機不是在台灣販售,無法提供保固,應向販售該手機之國外原廠維修中心請求保固維修,到底阿興應如何主張權利?


我國民法並無所謂「保固責任」之規定,針對有瑕疵商品的處理,比較類似的概念是「瑕疵擔保責任」。出賣人應擔保在交付買受人商品時,商品沒有滅失或減少價值、通常效用,或買賣契約中所約定的特定效用、所保證具有之品質,買受人取得商品若有瑕疵,可以主張減少價金,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或甚至解除買賣契約。

 

「瑕疵擔保責任」並非強行規定,可以由買賣雙方另外特別約定免除、加重或減輕出賣人的責任。「瑕疵擔保責任」之成立,原則上必須是在商品「交付」時即存有瑕疵的情況,若是商品在交付時並沒有瑕疵,只是因為商品隨著時間而發生的自然耗損,就不能依照「瑕疵擔保責任」主張權利,因此,實務上發展出商品的「保固責任」約定,出賣人藉此機制提高買受人消費意願。

 

所以,出賣人在出售商品時通常會提供所謂「保固責任」,這是買賣雙方基於私法自治,另外約定的契約責任;然而出賣人所提供的保固條款,像是保固範圍、時間及處理方式等,不盡相同,例如有些業者約定,自購買日起算一年之商品享有免費保固,有的業者會約定保固時間為兩年。買受人若於保固期間內發現商品瑕疵、效用不良等情況,就可以依照保固條款向出賣人主張「保固責任」,通常是指免費進行商品的維修。

 

本案中阿興所購得之手機,為原廠在國外販售之商品,依照國外原廠與買受人間之「保固條款」約定,通常只能在銷售國家的維修中心提供保固服務,因此阿興是無法向台灣原廠請求「保固責任」的維修(因為該手機是從國外販售而來),也不能向通訊行主張「保固責任」,然而因為阿興在向通訊行購買兩天後即發生故障,就可以向通訊行主張其出售之手機顯然是在「交付時」就有瑕疵存在,依據「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請求通訊行減少價金或解除買賣契約。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