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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婚姻家事

保護令,只是紙做的護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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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圓因為遭丈夫大德持續言語暴力,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院審理後,核發保護令給小圓,小圓收到的保護令上記載:「大德不得對小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小圓納悶,大德會因為這樣的保護令,就乖乖聽話不再對自己家暴嗎?如果大德又對自己家暴,該怎麼辦呢?

 家暴保護令核發的目的,主要當然是要禁止施暴者繼續對受暴者為家暴行為。因此,家庭暴力防治法除了規定法院可以核發禁止施暴者為特定行為(如:家暴、騷擾、跟蹤…等行為)的保護令,同時也規定,如果施暴者違反保護令,再次做了保護令中法律所規定的5種特定內容(如後所述),就會觸犯「違反保護令罪」。而「違反保護令罪」是屬刑法上的犯罪行為,法院依法可以判處違反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且會列為施暴者的前科紀錄。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如果法院核發的保護令有下列內容,而施暴者卻違反而不遵守下列內容的保護令,就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回到案例中,小圓既然有法院所核發:「大德不得對小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的保護令,而大德卻無視保護令,又對小圓為言語暴力的不法侵害行為,小圓只要蒐證並向地檢署提告,大德很可能因此觸犯「違反保護令罪」,遭法院判刑。

 

因此,保護令並非紙老虎,只用一紙命令來禁止施暴者,施暴者一旦違反保護令,是會吃上官司、甚至承擔刑責的。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