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專區 回上頁
2020-06-24
婚姻家事

為受暴者量身打造的保護令∼認識保護令的多樣內容(下)

  • 婚姻家事

在(上)集已介紹了3種類型的保護令,也就是「禁止加害人為特定的行為」、「要求加害人離開特定的地點」、「要求加害人完成特定的行為」,這些都是小芸可以向法院聲請的。另外,法律還規定了以下3種類型的保護令:

 

4.對於財物、金錢上的命令:

小芸因遭受先生家暴,為求自保而帶著女兒逃離住家。此時,如果先生又是家中的經濟來源,對小芸而言,雖然生命、身體因為遠離先生而暫時安全了,但經濟上頓失依靠,卻可能讓小芸的生活立即陷入困境。此時,還有可保障小芸及女兒經濟需求的保護令可以聲請:

 

要求先生交出小芸生活上必需品的使用權,例如:為接送女兒上學所需的汽、機車。

要求先生給付小芸因家暴受傷的醫療費、心理諮商費用、在外租屋的租金、及女兒的扶養費等。

要求先生負擔小芸為提告而支付的律師費。

 

5.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

小芸因受家暴,擅自帶著未成年的女兒離家,但先生仍然是女兒的法定監護人,依法仍可對女兒行使親權、及進行會面交往,而可能讓小芸母女再次陷於危險之中。此時,小芸可向法院聲請:

 

請法院裁定暫時由自己單獨監護女兒。

請法院裁定此段期間先生與女兒的會面交往方式,或請法院禁止會面交往。

 

6.個資的保護:

小芸帶者女兒逃離住家躲避先生,為避免先生以配偶、父親的身份,向戶政、國稅局等相關單位查詢小芸及女兒的資料,而循線找到母女二人,小芸可向法院聲請禁止先生查閱小芸及女兒的戶籍、及小芸的所得來源。

 

保護令的內容其實非常多元,不只是消極地禁止施暴者再為家暴行為,更積極地提供許多對受暴者的保障,甚至是對施暴者的輔導治療計劃,期待能真正達到保護受暴者的目的,更期待改變施暴者惡性循環的行為模式,終結家暴。

 

延伸閱讀 | 為受暴者量身打造的保護令∼認識保護令的多樣內容(上)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