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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民事案件

打卡紀錄=正確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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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商務

A公司員工人數不多,成立以來一直使用傳統打卡方式管理員工出缺勤。公司裡年輕的員工,下班時間後經常在公司聊天、滑手機,晚個三、四十分鐘才打卡下班是常見的情形,老闆偉哥覺得這樣代表員工感情不錯,公司也不差這一點水電費,所以沒有在意。沒想到,A公司突然收到勞動局的通知,告知A公司兩年前離職的員工小王指控公司沒有給加班費,A公司會不會因為打卡紀錄上的下班時間超出表定的下班時間,而被要求補給加班費甚至受到裁罰?

 

109年1月1日起勞動事件法正式施行,該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確立「打卡時間=上班時間」的基本認定原則,但法律仍然保留雇主舉證證明出缺勤紀錄跟實際狀況不符合的機會,雇主可以提出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人事管理上的其他紀錄做為證據,推翻基於出缺勤紀錄所做的認定。

 

所以,例中A公司如果不能提出證據證明小王雖然沒有準時下班,但是都不是在做公司業務,到了訴訟當中公司無法舉證,就處於不利的地位。

 

因此,雇主除了督促員工準時打卡之外,建立一套清楚的工時認定制度,是新法施行後每個企業主都必須要處理的課題。建議雇主可以從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出勤紀錄異常(如未打卡、逾時打卡)即時註記、建立加班時間申請或認定流程的方面著手,建立一套完善的人事制度,以杜絕將來可能會產生的勞資爭議,讓公司營運更加順利。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