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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刑事案件

偷錄對話,犯法嗎?

  • 林正椈律師
  • 刑事案件

小方因為發現妻子有外遇,在掌握相關證據之後當面與妻子對質,並且偷偷將雙方對話的過程以手機錄音存證,小方的妻子當下雖坦承有外遇,但事後一概否認並稱是遭到小方誣陷,小方則拿出當時的錄音內容證明,卻遭妻子提告妨害秘密,小方偷錄音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對於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個人享有隱私權保障,倘他人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或是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將可能涉及刑法第315之1條妨害秘密罪。然而,照相、錄音、錄影等行為,有時是為了證據蒐集及訴訟上目的使用,倘一概施以刑罰,毫無分別,將有礙人民對於自身權利之保障。

 

因此,依照刑法第315之1條妨害秘密罪之規定,須限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為要件,再參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規定,倘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是以,倘若自己也是參與活動或言論、談話之一方時,並且非出於不法目的所為的錄音蒐證行為時,則不構成妨害秘密罪。

 

本案中,小方與妻子之間的對話內容,屬於雙方均不公開之言論及談話,且小方同時為對話之一方,其用手機偷錄音的是自己與妻子的對話,目的是為了作為日後訴訟中使用,所為之蒐證行為,即非無故竊錄,應不構成刑法第315之1條妨害秘密罪。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