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專區 回上頁
2020-05-15
恩典故事

解決法律問題,打官司並非王道

  • 債務

近期承辦一件特別的案件,當事人A在父親過世後繼承一筆40多年前登記的抵押權,登記抵押的土地因為債務人積欠銀行數千萬元而被拍賣,但因為這筆土地產權複雜,被強制執行拍賣後衍生許多訴訟,執行十幾年後法院才通知A拍賣完成,可以依照登記的抵押權利分配到一百多萬的執行款項。聲請拍賣的債權銀行B卻認為A的債權已經超過時效,對A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A無辜被捲入訴訟當中。

 

第一次看到A時,A剛收到第一審已敗訴判決,經過討論,A信任我們可以更妥善的處理本案,委託我們提起上訴。本案簽約日期久遠,處理上有幾個特別困難的地方:

 

1.簽約時間距今超過40年,主導簽署契約的當事人都已經過世。

 

2.當年辦理抵押時因為債務人土地持份價值不夠,最終設定抵押時,抵押金額與契約所寫不同

 

3.如何說明契約債權至今仍存在,沒有超過15年的法定時效消滅期間。

 

我們接受委託之後,首先向法官說明,當年的契約是投資契約,因為債務人一直沒有達成契約條件,因此債權還無法請求,不能起算15年的時效;並且整理當時設定抵押的來龍去脈讓法官了解契約當事人當年登記抵押權金額與契約所寫不同的緣由;並請法官傳喚契約上列名的當事人及當初的契約見證人到庭作證;同時,更積極與債權銀行B討論雙方可以接受的和解方案

 

雖然到場的證人說明當年只是授權簽約,沒有實際參與締約內容;或者因時間久遠,已記不清楚相關細節,但也成功讓法官認為我方上訴主張站得住腳,法官因此多次表達希望雙方可以考慮各退一步達成和解,並且協助雙方發函給執行法院,確認一旦債權銀行B撤訴,A就能順利取得執行款項。我方也與債權銀行B協商停止訴訟程序,在執行法院回函確認後,協商出雙方都能接受的和解金額,達成和解,由債權銀行B撤回訴訟,A最終拿到約一半的執行款項。

 

這個案件中,訴訟上的主張創造調解的空間,但訴訟進行到底一定要取得勝訴判決不是唯一的選項。感謝當事人的信任,以及法官和對造都願意為尋找圓滿解決方案花費心力,最終將綿延40多年的爭議透過和解解決,創造雙贏的局面,也是身為法律人的榮耀時刻!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