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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6
婚姻家事

離婚見證S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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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
  • 離婚

小美及小芳是非常要好的閨蜜,某日小美拿著她與丈夫阿龍已簽署完畢的離婚協議書給小芳,表示自己跟阿龍已決定離婚,請小芳幫忙當證人並簽名,小芳知道小美跟阿龍時常吵架,便未再多問於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嗣後小美跟阿龍也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完成,未料經過兩年,小美竟收到阿龍起訴「確認離婚無效」的訴訟,小美跟阿龍的離婚過程有瑕疵嗎?

 

一、法律規定:

依據民法第1050條之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又依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意旨,可知民法第1050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惟證人必須親見或親聞當事人確有離婚之真意始可。易言之,證人縱未在雙方簽署離婚協議之現場,亦應親自查詢當事人本人是否確具離婚之真意後再簽章為協議離婚之證人始符合法律規定,不得僅因知悉該夫妻相處不和諧、感情不好、聽同事說要離婚、聽一造說要離婚等即為證人之簽署。

 

二、本案認定:

依上開規定及實務見解,可知小芳並沒有在小美與阿龍簽署離婚協議書時在場,小芳雖然在簽署離婚協議書之證人欄位時,明確知悉小美的離婚真意,但是「小芳卻沒有確認阿龍離婚的真意」,僅聽聞小美單方面敘述其與阿龍間之爭吵與離婚意願,故並不具有簽署離婚協議書證人之適法性,小美與阿龍間之離婚確實有無效之事由。

 

三、律師建議:

因此,如何避免好不容易已經好聚好散的離婚再起爭議,律師建議協議離婚之過程應謹守下列步驟,可讓爭議降到最低:

  1. 於夫妻雙方要簽署離婚協議書時,即偕同兩位證人到場。
  2. 於夫妻雙方簽署之前,由兩位證人先確認夫妻雙方離婚之真意。
  3. 確認真意後,由兩位證人看著夫妻二人先簽署完畢後,再由證人簽署。
  4. 嗣後夫妻自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證人即可不必到場。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