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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9
婚姻家事

單親父母可用遺囑指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嗎?-周依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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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監護權

阿中因妻子琪琪早逝,一人帶著三歲的小寶獨自生活,幾個兄弟姊妹中,唯有小妹娜娜時常給予協助,和小寶也情同母子。近來,新冠肺炎COVID-19搞得人心惶惶,阿中的工作又要經常出國,擔心若有意外,小寶就無人照顧,也擔心兄弟姊妹會為了保險金爭奪小寶,想要提前安排娜娜擔任小寶的監護人,可以嗎?但如果琪琪沒有過世,只是與阿中離婚,情況會有不同嗎?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即一般所稱親權),原則上是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當父母有一方不能行使時,例如死亡,則由另一方行使;而當父母雙方都不能行使時,依法則要為未成年子女設置「監護人」。

 

這時該由誰來擔任「監護人」呢?一般認為父母應是最瞭解子女狀況、最為子女利益考量的人,所以民法第1093條就規定:「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在本案中,因為琪琪已經過世,阿中就是法條中所規定「最後」行使小寶親權之人,阿中如果希望自己過世後,可以由娜娜來照顧小寶,就可以透過訂立遺囑的方式,在遺囑中先行指定監護人是娜娜,確保小寶可以受到良好的照顧,不會因為獲得保險金或繼承阿中的遺產,反而引來貪心的親戚爭奪監護權。

 

那如果今天琪琪不是先過世,而是和阿中離婚呢?一樣可以由阿中來指定嗎?答案是:不行!

 

因為依照法院實務的見解,阿中和琪琪離婚時,縱使有約定小寶的親權由阿中單獨行使,但琪琪的親權並不是喪失或免除,只是一時停止而已。如果阿中過世了,就會回復由琪琪行使親權。此時,因為阿中後面還有琪琪,所以阿中就不是法條中所說「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人」,自然就不能依照民法第1093條以遺囑來指定監護人了。

 

另外,還要特別注意的是,遺囑指定的監護人,必須在知悉其為監護人後15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予法院,如果未在期限內報告,會被視為拒絕就職喔!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