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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4
婚姻家事

配偶婚前就買的房子,離婚時真的沒我的份嗎?-周依潔律師

  • 周依潔律師
  • 婚姻家事
  • 夫妻
  • 房產

小美和阿祥交往多年,小美看阿祥工作努力,也買了房子,是個可靠的對象,便答應阿祥的求婚。但是,婚後阿祥卻經常表示自己的薪水付了房貸就所剩無幾,家裡的日常開銷、小孩的保母費,大部分都要小美負擔,兩人為了錢爭吵不休,最後走上離婚一途,這時阿祥卻說房子是他婚前買的,所以小美不能夠要求分配,真的是這樣嗎?

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此為夫妻離婚時,夫妻財產應如何分配的規定,從條文中就可以看出來,需要列入分配的財產,乃是夫或妻的「婚後」財產,換言之,夫或妻「婚前」就買的房子本身,確實不用列入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

 

但這樣的規定,在小美的案件中就顯得很不公平,畢竟阿祥因為要繳房貸,其他原本應該與小美共同負擔的生活費,可能就無法分擔,而小美的薪水都花在家用上,自己沒辦法存錢,最後又不能分配阿祥的房子,好像說不過去。

 

為求公平,民法第1030-2條亦有規定:「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像阿祥這樣因為婚前買的房子而有的房貸,如果在結婚後,以婚後的薪水去支付,就是法條所規定的「以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的情況,阿祥必須要將付貸款的錢補償回自己的婚後財產,否則,在離婚時,也要把付貸款的金額列入應分配的婚後財產中計算。因此,小美雖然不能就房子整體的價值受分配,但至少可以要求分配阿祥婚後每年繳房貸的金額,讓小美的付出可以獲得平衡!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