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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5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繼承人不遵守遺囑怎麼辦?淺談遺囑執行人的職務-蘇家宏律師

  • 蘇家宏律師
  • 財富傳承
  • 遺囑
  • 遺囑執行人

黃先生本來家財萬貫,後來遭遇金融海嘯,財產一夕間化為烏有。黃先生無子女,只有哥哥、姐姐與妻子三位親人,哥哥與姐姐在黃先生富有時受他很多恩惠,但在黃先生窮困時卻不願伸出援手,只有某長老教會的教友、傳道人、牧師等人與妻子對他不離不棄,陪著他渡過難關,使黃先生得以重新振作,現在財富已超過10億。

 

最近黃先生發現罹患心臟病,開始思考身後事,為了感謝教會與妻子的恩情,黃先生希望將財產一半留給妻子、一半送贈教會,但對於兄姐只願分配滿足特留分額度且是在鄉下無實際價值的土地。他雖然已立下遺囑,但擔心百年之後兄姐不願遵守遺囑內容甚至隱匿遺囑、霸佔財產等,黃先生該如何避免?若指定律師作遺囑執行人有何不同?

黃先生雖有先見之明預立遺囑,但若兄姐違背他的遺願而霸佔遺產,權益被侵害的黃太太與教會只能靠自己以訴訟方式請返還遺產、交付遺贈、給付賠償...等;若黃太太與教會不知道有遺囑或不知遺囑的真正內容(在此並不討論繼承人隱匿遺囑違反民法第1154條而喪失繼承權之情形),只能被他們擺布,使黃先生的遺願落空。

 

但是,黃先生若預先在遺囑指定律師作遺囑執行人的話,就能避免上述情形的發生。顧名思義,遺囑執行人的任務就是要執行遺囑內容,使遺囑人的遺願得以實現,茲將遺囑執行人的執務內容概述如下:

一、遺囑執行人須將遺囑提示於親屬會議: 遺囑人通常會由遺囑執行人保管遺囑,而遺囑執行人依法須於繼承開始後將遺囑提示於親屬會議,這樣就無人可以隱匿、塗改、銷毀黃先生的遺囑。

 

二、繼承人不得妨礙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 遺囑執行人依照遺囑內容執行職務,繼承人依法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亦不得妨礙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若黃先生指定遺囑執行人,他的兄姐就無法私自動用、霸佔黃先生的遺產。

 

三、遺囑執行人於有必要時應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 若被繼承人的遺產內容複雜或所涉及的權利義務範圍複雜,就有編製遺產清冊的必要。黃先生的遺產價值超過10億,應有編製的必要,黃太太就可藉由遺產清冊充分了解自己的權益。

 

四、再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於申報、繳納遺產稅以前不得處分遺產,因此遺囑執行人須於分配遺產前先辦理申報遺產稅。

 

五、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 這是遺囑執行人最重要的職務,黃先生有指定如何分配遺產,遺囑執行人就要依遺囑的指示,視乎遺產的性質分配給各繼承人及受遺贈之教會,如不動產或記名股票等辦理過戶;黃金、現金、珠寶等動產交付繼承人。若遺產中有涉及法律上糾紛的話(如有繼承人拒不交出遺產、有他人爭執遺產所有權),遺囑執行人亦須以訴訟等手段將那些遺產取回。

 

總而言之,有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之場合,繼承人及受遺贈人只須監督遺囑執行人有否確實執行遺囑內容,無須親自辦理與繼承或受遺贈相關的手續,如清點財產申報遺產稅、不動產過戶登記、對債務人收取債權、請求交付遺贈...等,甚至遺囑人的其他心願如葬禮的方式,亦可由遺囑執行人代為執行,所以遺囑執行人是非常便利於繼承的制度設計。故若由律師擔任遺囑執行人時,律師職務本身有法律公正之性質,因此,能有效排除一些不必要的困擾而達成立遺囑人的心願。

 

註:民法第1216條:「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