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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3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欲繼承並處分香港之不動產,應如何辦理? - 蘇家宏律師

  • 蘇家宏律師
  • 遺產
  • 贈與
  • 房產

小黃是香港華僑,來台定居後取得我國國籍,在一次回港探親後就未再回家,七年後經台灣的法院判決宣告死亡,留下妻子與兒子。小黃生前與香港的妹妹在香港合買了一棟房屋,各有半數所有權,小黃的妻子與兒子均表示不論是否有繼承權,都不想管香港的房子,而小黃的妹妹要移民國外,想把小黃的所有權移轉到自己名下後把房子賣掉,但不知道該怎麼處理。

小黃死了,最先發生的是繼承的問題,因為小黃有香港居民與我國國民兩個身分,留下的房子又在香港,所以性質上屬於「涉外事件」,會有準據法適用的問題。不過,小黃的情形不論依我國國際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或香港的國際私法,都是適用我國法律。依我國民法規定,小黃的繼承人是配偶與兒子,我國繼承制度係採當然、概括繼承制度,原則上小黃的遺產自死亡那一刻起全部移轉給繼承人,所以小黃在香港房子的半數所有權已屬於他的配偶與兒子所有,如果他們不想處理,可以用贈與的方式,將該房屋半數所有權贈與小黃的妹妹。 如果小黃的房子是在台灣的話,小黃妻子與兒子只要與小黃的妹妹簽訂立贈與契約並且授權小黃的妹妹辦理繼承及移轉所有權登記,就可以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小黃的妹妹。但現在房子是在香港,會涉及國際私法上物權關係依物之所在地法則,申言之,雖然小黃的妻子與兒子依我國法繼承小黃的房屋,但若要處分房屋,仍須依香港法律辦理。

 

根據香港法例,死者所有資產在他死亡後都會被凍結,任何人不能挪用死者的遺產,必須待香港法院頒發遺產承辦書給依據法例有權享有承辦權的人後方可由承辦人處理該遺產。故此,本件必須先由香港法院頒發小黃遺產的承辦書給承辦人,再由承辦人經遺產受益人同意後才能將房子的半數所有權贈與小黃的妹妹,另根據香港法例,小黃的配偶有優先權申請小黃之遺產承辦。在申請程序上,她須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請,申請書是以誓章形式,誓章必須由她在監誓官、律師或根據香港法律有監誓權的人面前簽署。但是因為台灣跟中國或香港並非邦交關係,原則上小黃的配偶須到香港簽署誓章,不過她不願為此事出國,因此以書面授權的方式委託香港方面代為申請承辦,在獲得承辦書後再與遺產受益人即小黃的兒子一起將房子贈與小黃的妹妹。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