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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刑事案件

鄰居半夜噪音擾人,報警卻說要三戶檢舉才能處理?

  • 刑事案件

遇到鄰居深夜打麻將、唱歌或是大聲喧嘩,擾人清夢,一般人會如何處理?向環保局檢舉、找管委會跟鄰居溝通、到法院打民事訴訟還是報警處理?相信大多數人的第一個反應就是報警處理。

 

然而,最近收到網友提問,說報警後警方到場卻告知報警者說要有「3戶」以上向警方檢舉,否則警方無法處罰,讓他大呼不可思議,特別來詢問警方的說法是否正確。

 

警察機關處理噪音擾鄰案件的法源,主要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6,000 元以下罰鍰,問題是什麼叫做「公眾」安寧呢?顧名思義,如果只影響到1個人,那就不會是所謂的「公眾」,因此,有部分警察機關在解釋「公眾安寧」的時候,引用刑法上規範公然侮辱罪、公然賭博罪中「公然」必須是3人以上在場的觀念,而告訴民眾必須要有「3戶」以上檢舉,他們才能按照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但其實社會秩序維護法並沒有如此規定。

 

實務上,法院對於這個法條要件已有不同解釋,認為「2人以上之特定少數人,只要其生活安寧確有受妨害之具體事證」也屬於妨害公眾安寧,就可以用這條裁罰。  

 

所以下次檢舉鄰居噪音,如果還遇到警方提出「3戶說」,請放心地向警察說,這個說法過時了,這邊至少有2人被驚擾,請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處理。

 

參考案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秩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秩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